简明目录
四、典型案例研讨(某某公司与昆明税务局纠纷案):纳税担保问题
第八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综述
2024年5月18日,第八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在江苏南京南京师范大学仙林宾馆隆重召开。本次论坛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江苏信国律师事务所合作承办。来自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深圳大学、常州大学、河北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以及德恒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的近两百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进行了热烈交流,本次论坛除开闭幕式外,还设置了六个“主题研讨”环节、“典型案例研讨”环节、“主题发言”环节,公布了2023年“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5月18日上午8点30分,本次论坛正式开幕。开幕式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贲国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世君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一同出席开幕式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兰双萱,南京市雨花台区司法局副局长、区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罗明等当地有关领导同志。
贲国栋首先代表承办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对参与此次会议和长期以来关心与支持南京师范大学发展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各位领导专家介绍了南京师范大学和法学学科近年来发展情况,而后贲书记重点介绍了我国近年来税法领域内相关规范和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希望广大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能够在热烈讨论的氛围和思想碰撞中形成真知灼见,进而推动税收法治化建设。
胡云腾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会祝贺本次论坛召开,指出案例法治是最终的法治,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案例研究。本次论坛中所评选的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承载着税务法治,它们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度、推动我国税法制度现代化以及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张世君代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向本次论坛的召开表达了祝贺。张院长介绍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情况,并向各位领导专家表示感谢,最后,他也希望财税法学科的各位同仁能够本次论坛上向各位领导专家多多请教和学习。
刘剑文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对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代表积极参与此次论坛表示感谢。他指出,司法是我国税制改革、税收法治的痛点和难点,围绕税收司法这一热点问题,近年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也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财政税收关系到“钱袋子”问题,对于国家而言,将蛋糕做大、分好涉及到一系列的机制建立问题,当收入分配做到合理、合法、合规,政府支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财政管理做到有规、有则、有序时,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对税收司法的良好感知。结合近日通过的《关税法》对税务争议解决机制“双重前置”作出重大突破的背景,他认为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应该借鉴《关税法》的这种救济机制,从而更好的解决纳税人与关税征管部门的纠纷,减轻法院负担,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最后,刘会长指出,当前是推进税收司法发展的大好时光,我们的律师、税务师、会计师、法官、学者应把握这一契机,通过学术研讨和实践创新推动税收司法的发展,完善税收法治,最终助力我国高质量发展。
本环节由国家法官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李晓民主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评选委员会秘书长何锦前,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熊伟,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先后发言。
何锦前对本次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评选标准、组织过程、案例意义等进行了说明和解释,他认为,案例是法官和当事方智慧的结晶,一个个典型案例就是通往税法良法善治的脚步。最后,他对推荐案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评选委员会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相关法院及当事人表示了衷心感谢。
熊伟宣布了本年度的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分别为“魏杰、褚孝美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中国农业银行维西支行与北辰公司、恒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伊犁天怡公司等与伊犁农商银行追偿权纠纷案”“ 梅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等税款征缴纠纷案”等10个案例。
贾绍华认为,这些案件涉及到众多税收司法的热点问题,具有示范性和典型性,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随后,贾绍华宣布了本年度案例推荐贡献奖名单,并进行了颁奖仪式。
本环节的主题是税务局与司法机关协作机制问题,本环节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兰双萱,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煜共同主持。江苏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黄德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副庭长洪彦,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吉宇翔,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法学会财税法学会会长刘继虎,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席晓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寒非进行了主题研讨。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洲,中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朝晖进行了与谈讨论。
黄德科指出,税收与司法协作是一个新思路,近年来江苏的税务司法协作从机制和制度层面做了很多探索,例如与法院在破产执行上,与检察院在涉企合规不起诉的系统的构建上,与公安机关在涉税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合作。黄德科从完善机制、融合冲突、突破评级、强化支持等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了江苏省税务局与法院系统在破产税务处理方面的合作情况。同时,他还指出了当前在破产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再如破产企业处置过程中,在企业没有现金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持有股票等问题,并基于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洪彦围绕江苏涉税司法协作实践这一问题,从法院视角对近年来南京市关于破产领域中涉税问题处理的成果和问题进行了介绍。她首先介绍了南京市中院与南京市税务局签订的涉及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管理、纳税信用修复的协作文件,指出这些协作文件的签订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方式、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审核时间节点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意义。另外,她认为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立法层面存在几个问题,包括政策文件规范的这个级别过低、税惠力度整体偏低、破产重整的最终税惠制度亟待完善等。
吉宇翔从检察院视角出发,分析了近年来南京市关于破产领域中涉税问题处理的一些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他指出,相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很多单位都是予以相对不起诉的,相对不起诉的一个后果就是对于单位不需要判处任何刑罚;但因刑反向衔接的要求,检察院会将单位犯罪案件反向移交给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当检察院认定的犯罪数额较高时,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的数额也非常高。此时,这个过程会造成一个倒挂的后果。亦即若不经企业合规,那么对应企业最多被判处罚金刑;但若反向移给行政机关以后,虽经过合规,那么最高罚金可能是他当时涉税金额的数倍。基于上述问题,他从刑事和行政合规互认、后续监管跟进以及立法完善等角度提出了问题的完善意见。
席晓娟以“人民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协助征税案”为例,提出了本案的四点分析:一是法院无权亦无必要要求税务局协助执行征缴税款;二是税务机关答复城投公司不能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违法;三是税务机关以复函方式要求法院协助扣缴违反法定程序;四是法院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于法相悖。
赵洲、王朝晖进行了与谈讨论。赵洲认为本环节六位嘉宾围绕税务与司法机关协作这一主题,从实务与理论、实体与程序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启发良多的讨论。基于此,他认为应当从增长友好的共同理念、程序机制以及个体间利益平衡等方面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司法协作。王朝晖认为税收共治将有益于优化营商环境,本环节的讨论是对现在已有探索的肯定。此外,他还建议此后论坛可以邀请诸如工商联、商会,纳税人协会、甚至典型案例当事人参与,从而推动论坛的多元化发展。最后,他认为应当坚持依法进行税务司法协作,同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本环节围绕纳税担保问题,集中研讨某某公司与昆明税务局纠纷案。本环节由德恒律所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高级顾问易明,中国税务杂志社《税务研究》编辑郝东杰主持。易明对案情进行了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资深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家本,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王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方立山,集美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程国琴,豫园股份税务部总经理韦国庆,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南大学博士后吴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维真参与了案例讨论。
王家本从征税征管法中规定的三种法定纳税担保情形出发,根据该典型案例提出三点想法:一是应重点关注税务稽查局和纳税机关以及法院一审、二审所提到的民法和税法关系问题。二是关注税收征管中纳税担保的适用问题。三是关注纳税担保实现的多元化主体解决问题。
王霞认为这个案件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第一个层次就是案涉专利权是否属于纳税担保的范围;第二个层次是专利权是否属于纳税担保范围;第三个层次是民法的担保规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纳税担保关系。
对于专利权是否能作为纳税担保的问题,方立山结合律师实务,认为对该问题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案子较少,故而该案件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同时,他从推动立法完善的角度,分析了《税收征管法》第88条中双重前置规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现实缺陷。
程国琴结合典型案例,从新营商环境评估背景下讨论了纳税担保的完善路径。从规则体系方面,重点关注税法与民法的衔接;从公共服务方面,注重税务争端解决的可得性;从整体效率方面,尽力纳税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韦国庆梳理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纳税担保范围的相关规定,他认为应站在执行角度,思考纳税担保的前置和后置环节,以及纳税义务最终确定后不履行时的后果,纳税担保后面就是纳税义务的最终确定。他还认为,民法能够给我们提供更好的理解思路。
吴建针对王家本教授提出的三种类型的纳税担保进行了总结,并基于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要关注纳税人基于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的担保,二是关注国家税收的安全性问题。他还认为,复议前置的取消并不能根本改变当前不平等的事实,在未来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将维护纳税人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
郭维真基于本环节典型案例,梳理了纳税担保中存在的纳税担保法律关系问题、民法典与税法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案件财产范围的文义解释问题。同时,她还就民法典在税法领域的影响,以及民法典与税法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环节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倪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贺燕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务会计与财税合规研究中心主任胡耘通,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总监戴旭峰,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慧莉,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初,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伊鹏进行了主题研讨。渤海税校教学校长于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褚睿刚进行了与谈讨论。
胡耘通介绍了随着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税收政策的模糊及各地税务机关执法的不统一等原因民非高校能否适用能够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争议。他以长沙某学院为例,对民非高校是否为合格的纳税主体、学费、住宿费的收入性质该如何认定、税务机关征管执法是否适用《民促法》、未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等焦点问题讲行法理评析,并从统一民非高校的税收征管方式、明确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加大规范民非高校账务处理力度、完善教育法与税法体系衔接等层面提供对策建议,以廓清民非高校的税收争议,以期为民非高校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营商环境。
戴旭峰分析了征税行为行政救济的执行难问题。他阐述了执行过程中的拖延、维持、加重等少数情况。随后,他还提出了四个问题:第一,是否应该立即退还税款?第二,是否应明确税务结论时间?第三,是否应限制审核范围?第四,是否可以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基于上述问题,他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应当建立专业的复议机构和法庭,既要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也要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执行工作,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
顾慧莉律师以“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分析了“股东长期借款视为分红规则”,提出“股东长期借款视为分红”规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体现,但针对股息的反避税规则不能仅限于此,应对股息避税的构成要件予以提炼、归纳,以涵盖实践中其他可能存在避税的情况,以免造成纳税负担不公平的后果。
刘建初以中国“2022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北京功夫坊手擀面馆与北京经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纠纷案,分析了税法运行论完善视角下个案正义的实现问题。他基于主体信息、主要案情、各方观点、规范条文、争议问题、裁判观点全面还原征纳主体之间的税务争议全貌。他透过税务争议现象剖析税收法治本质,从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和司法机关视角出发,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理分析层面展开论证分析得出结论即纳税主体行使救济权应积极主动合法、征税主体行使征管权应符合程序正义、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应发挥救济功能。最后,他表示利用个案研究能够促进税法运行论的完善得出引申启示,即在税收司法维度可以推动公正司法与审查监督同步;在税收执法维度能够确保严格执法与程序正当并行;在税收守法维度能够遵从守法与权利保护兼顾。
伊鹏分析了行业特点与纳税合规司法实务。他阐述了行业特性事实与税收规范认定的矛盾、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脱节的矛盾、会计思维模式与法律思维模式的差异。同时,他根据现有的实务案例,指出了四个关键词: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利息资本化、费用化,计提折旧与利润调节,预定可使用状态证明。
于江、褚睿刚进行了与谈讨论。于江认为本环节六位嘉宾围绕税务司法的多个主题,从实务与理论、实体与程序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启发良多的讨论,并基于此自己职业写谈了自己的看法。褚睿刚就几位发言人的内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感想。他认为胡耘通所提出的,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执法的不统一等原因民非高校能否适用能够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就戴旭峰分析的税务复议及诉讼执行困难问题,他认为该发言很好地契合了税务司法协作的会议主题。对于顾慧莉的发言,他认为发言中所讲的实质问题与形式问题非常常见,而且在新《公司法》颁布后,相关冲突可能会更加突出。就刘建初的发言,他认为发言内容很全面。围绕伊鹏的发言,他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很多的要素要明确,但不同的行业它有不同的界定,故而我国应出台一些行业细分性的规则。
本环节的主题是“两高涉税司法解释”,集中讨论魏杰案。本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赵大光,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曹守晔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翁武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导薛火根,常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唐步龙,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庆国,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刘兵,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林烺共同参与了案例讨论。
翁武耀对魏杰案进行了简单介绍,并表达了对案件判决结果的认同。同时,他认为现有的“两高解释”并未明确回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范围,这有可能导致税收征管的缺陷。由此他提出问题,若纳税人虚开三次增值税发票未致任何税款损失时,是否还应将其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他还认为,未来的立法修改,应将普通的虚开发票罪,以及续开其他发票罪的范围进行限缩,不能将其认定为行为犯。
薛火根围绕案件,从律师办案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两点发现与心得。第一,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去发现一个案件中真实的法律关系,然后再准确使用法律;第二,就该案中较大税额尚未追回的情况,应当更加关注税务监管机关的相应责任。同时,他还呼吁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坚持裁判文书的进一步公开,推动阳光司法。
唐步龙提出了自己对本案判决书的一些看法。首先,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逃税罪,对国家税款损失的计算应当建立更好的计算标准。其次,本案中的会计在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又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可能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最后,该案件的判决可能还存在法院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报告过度依赖的问题。
叶永青指出,虚开发票罪实际经历了一个从理论到实务联动的变化,最早争议最多的是虚开发票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他认为对虚开发票罪的司法审判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发票严格管理时期;第二个阶段仍然使用虚开的表述,此时虚开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才构成虚开;第三个阶段则是从行为到各种税的损失,再到增值税的损失;第四个阶段的最大难度则在于判定增值税的损失。
刘庆国针对相关罪名的出罪入罪问题,指出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当根据法律的性质。在本案中,应当明晰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本质。进而,该税既然是抵扣税款,从功能上来讲发票功能上抵扣的就是增值部分,其本身就应该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
刘兵基于本环节主题,提出了两方面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税款损失数额的确定主体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回到本案判决中,本案所涉及到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可能构成逃税罪。此时,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采用这个会计师事务所计算出来的逃税税额作为判决依据。
林烺基于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目的(犯)的二元结构,分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属性问题。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以利用抵扣税款功能骗取增值税税款为目的,造成的损失指的是增值税的损失。回到魏杰案,她认为现有司法解释进步的点在于,明确了先行后刑的正向行刑衔接规则,明确税务机关实施追缴行为的时间。同时,她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如果在司法解释的语境中,这个案件被定为了逃税罪(在案件没有提及存在5年内二罚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退回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不了,才应该最终认定逃税罪?
赵大光在本环节结束时进行了总结。他首先表达了对魏杰案法律判决的支持。同时,他还表达了自己对刘剑文会长致力于推进中国税收法治的敬意。此外,他还强调应重视司法解释的完善,重视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的巨大实践价值。
中国税务杂志社《国际税收》编辑部编辑邓汝宇,国家税务总局资深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家本主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佩华,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赛迎,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淼,青岛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委会主任张振岩,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蒙蒙进行了主题研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翔、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讲师季洁进行了与谈讨论。
林佩华以“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为题进行发言,阐述了税收优先权的立法规定和基本内涵,梳理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税收优先权主张的不同处理,提出了改进相关制度的思考。
方赛迎基于“江宁国税执行异议案”的思考,讨论了《民法典》背景下税收债权民事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他首先分析了“江宁国税异议案”基本案情及裁判思路评析。而后,他基于《民法典》背景,分析了税收债权民事参与分配的司法困境。一是税收债权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不明;二是税收优先权在参与分配程序中适用规则欠缺。最后,他提出了《民法典》背景下税收债权民事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一,是明确税收债权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条件;第二是健全税收优先权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适用规则,即确立税收优先权公示规则、确立特殊担保物权优先于税收债权规则。
于淼首先介绍了成都金创盟公司、爱华康复医院拍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和裁判思路。于律师基于网络司法拍卖涉及的税收类型、权利义务的归属,指出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资产可划分为不动产交易、动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四类主体信息,但《网拍规定》部分条款,例如公示义务和税费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实践中也没有贯彻到位。于律师据此作出实践延伸,他通过梳理各地法院发布的司法拍卖公告,提出关于买方包税条款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困惑,与此同时,他指出被执行人欠税的阻碍和被拍卖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困难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他提出相应启示和完善建议,一是落实税费各自承担条款;二是明确欠费的承担主体;三是设立专门的登记企业。
张振岩围绕抽逃出资股东对税款、滞纳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题,介绍了相关案件的基本案情、一审和二审审判观点和判决结果以及税务律师点评。此案凸显了股东抽逃出资对税款追缴的严重影响,以及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方面的坚定立场。他指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成立,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税务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与权利行使得到体现,不仅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还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公司债务纠纷诉讼。此外,他针对税款、滞纳金拆分诉讼的适当性,以及抽逃出资的认定与举证责任问题也进行相应探讨,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新的追缴税款思路。张主任强调了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税收缴纳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他认为税务机关也应积极行使法定权利,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他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的深入,税收征管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贾蒙蒙分析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对税务 执法的影响。首先,她阐述了既判力的基本内涵、法律规定。其次,她基于(2019)最高法行申1509号《行政裁定书》,分析了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与税务机关执法行为。贾蒙蒙进行了实案探讨,分析了生效民事判决对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他指出了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存在错误,即在建议性文书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告知复议机关错误、告知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机关错误。此外,他还指出了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存在错误,即告知复议机关错误,告知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机关错误, 告知罚款缴纳机关、复议机关错误、法院判决认定税务机关执法行为错误。
胡翔、季洁进行了与谈讨论。胡翔归纳了前三位发言人共同之处,提炼了前三位发言人的共同理念。他指出税法本身并非公法,它具有私法属性,应重点用税法思维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去界定。季洁总结了后两位发言人的核心主旨。就两位发言人的内容,她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发言的重要意义。
本环节的主题是税务司法专门化改革问题,本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共同主持。厦门思明区法院副院长王敏重,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副院长潘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教研室主任李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桦,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苏小榕,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晶,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熊真平进行了主题研讨。
王敏重介绍了厦门涉税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理模式。他指出,2023年11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涉税案件合议庭揭牌成立。这是思明区法院助力打造厦门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全市涉税案件的集中管辖,标志着思明区法院先行先试、坚持依法治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入新阶段。随着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也在持续提升,税务机关在加强纳税服务的同时,也在加大对各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此,多元因素叠加使得涉税争议日益增多,涉税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设立跨行政区划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助于厦门市主动融入国家税务法治体系建设,强化税收司法保障,提高涉税司法质效,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为厦门市创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潘伟立足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司法专门化实践,总结介绍了近三年来相关案件审判的特点。一是案件总量不多;二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数量占比较高;三是涉税案件办理质量较高。同时,他也指出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困惑,即严格依法审查和审慎谦抑之间的关系。
许多奇由境外经验完善分析了我国税务法庭建设的现实必要性。从内部动因来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从外部要求看,世界银行应用全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其中“税收指标”纳入税务争端解决机制,并尤其关注税务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问题。此外,税务法庭的建设还与税法完善下税务纠纷增多,涉税案件所具有的专业性、特殊性,和税务司法专业化实践诉求的现实背景有着紧密联系。在境外税务法院(庭)建设的制度经验上,她介绍了美国、德国以及意大利模式的发展历程、税务诉讼结构和模式特点。最后,她从税务法庭本身、纳税人层面、税务机关层面阐释了我国税务法庭建设的发展方向及制度建构。在税务法庭层面,应探索完善我国税务法庭的层级制度、受案范围和法官选任制度;在纳税人层面,应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优化税收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合理吸收其他诉讼程序制度;在税务机关层面,应通过统一同类税务案件的司法裁判口径和行政执法口径,同时注重税收司法和行政的协同。
李刚梳理了我国税务司法专门化现有的“厦门模式”和“上海模式”的实践经验与问题。在法官数量及编制问题上,他认为厦门模式中,由于法官要办理三类案件,故其办理的案件数量最高,但法官数量较低。在这样的情况下,频繁更换法官难以保证专业性,不频繁更换的话,则加重法官工作量。同时,在专业的税务司法专门化工作中,还存在专业人员不上,不专业人员上的问题。他以德国、美国、台湾地区相关案件的审判数量为例,分析了上海模式较之厦门模式在人员数量与编制上的优势。在案件数量问题上,刑事案件数量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有太大的增长,民事案件数量依然是主导。在模式的整体比较问题上,通过比较“厦门模式”和“上海模式”的模式特点以及适用环境差异,他认为两种模式的优势可以叠加起来,共同孕育出中国专门税务法院的雏形。
王桦宇以上海的税务案件为例,阐述了税务司法专门化的相关问题。首先,他通过上海经济体量、税务案件数量、公司数量等梳理了当前税务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其次,他介绍了上海税务审判庭的机构设立、管辖范围等基本情况。他指出,作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一项实践,税务审判庭的设立将有利于实现税务审判机构专门化,推动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构建税务审判专门机制,探索税务审判特别程序。最后,他阐述了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的防控问题,同时还解读了涉税争议的本质及其化解方式。他认为,“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原则在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
苏小榕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税务专门审判机构设立后税务行政审判亟需解决的问题,即相关数据资料的公开问题、法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问题以及相关规范文件较为复杂的问题。
马晶围绕美国税务法院从行政裁判权到司法裁判权的演变、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比较、税务法院的独立性等问题,从理论上分析了税务司法的专业性。
熊真平从立法、司法、税务行政资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维度阐述了推动税务司法专门化的具体路径。
本环节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何锦前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朱宁在闭幕致辞中对全部与会人员与全体会务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他表示会议的圆满成功离不开各位的共同努力,是大家的共同努力,才促成了此次高端论坛的顺利召开。而后,论文几位协办单位代表上台致谢。至此,本次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