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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顾 |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35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会议回顾 |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35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复旦大学法学院 2023-10-26 04:45

  向 法 问 道  

 

2023年10月14~15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35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复旦大学成功举办。本次大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共同承办,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财税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35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

(全体参会人员于复旦大学邯郸校区光华楼前合影留念)

来自中国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常州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学术团体与两岸高校,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等实务单位的300余位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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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与会嘉宾

 

壹 | 主会场开幕

开幕致辞

10月14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崔亚东,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许征,中国台湾地区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张鸣起副会长表示,过去一年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积极参与立法咨询论证、咨政建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发表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张鸣起副会长还提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形成新时代财税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研究会财税法治智库作用、加强两岸财税法学术交流等四点建议,并希望研究会再接再厉,在理论创新与实践指导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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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亚东会长表示,本次大会主题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大精神,是推动我国财税法治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重要事件。崔亚东会长还提出勇担时代使命、坚定文化自信、奋力开拓创新等三点倡议,并希望上海市法学会在各位与会领导与专家的大力支持下,与时俱进、行稳致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财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注入更多上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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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征常务副校长表示,在“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背景下,财税法治建设面临新的任务与挑战,大会主题富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许征常务副校长还充分肯定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解决社会治理关键法律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表达对构建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财税制度、利用数字技术提升财税管理水平的殷切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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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克昌理事长表示,财税法学理论愈发受到重视、各高校开设与健全财税法学课程的发展势头令人欣慰与振奋。葛克昌理事长指出,上海作为国际金融商贸中心之一,跨国、跨境贸易十分发达,需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并对复旦大学大力支持财税法学发展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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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会长表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近年来除在财税法学理论建设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外,还在推动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法学本科课程体系改革、领域法学理论建设等方面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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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主持大会开幕式,对各位与会领导、专家莅临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并表示复旦法律人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将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持续推动复旦法学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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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会议

大会开幕式结束后,刘剑文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议案。

主题发言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大会安排两个单元的主题发言。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顾问俞光远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志勇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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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以《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典化》为题发言,指出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门立法与纳入税法总则两种立法模式的差异,重点阐述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的内涵、特点、适用位阶及其在规范税法解释基准、促进税务救济专业化方面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以《税法典体系结构的设计和创新》为题发言,指出税法典体系结构对推进税法典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引领意义,我国应采取实质性、适度化编纂模式,以税收法律关系为逻辑主线,构建“总则-税种制度-征管与程序”三编制法典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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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涛以《预算的法律保留:理论证成与规范分析》为题发言,指出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市场已赋予社会一定自治空间,预算制度作为给付行政的重要保障,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为预算法律保留提供制度理据。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天可以《论房地产税的法理基础》为题发言,从法学、经济学与财税学的多元视角剖析房产的本质、房地产税的性质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回应学界关于征收房地产税合法性的质疑并证成征收房地产税在我国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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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顾问徐孟洲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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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黄茂荣以《法典化导向下税法总则立法的要点》为题发言,指出当决定采复税制而非单一税制时,前者在规范架构与内容方面仍与后者存在共性问题,应求同存异以简化其规范体系,鉴于税捐属于国家为维持其国家机能所建构对人民的课税权,由此导出其建制的相关基础原则属于各种税建制的普遍要求。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怡以《论纳税人发展权的自主性》为题发言,指出纳税人发展权取决于税法赋予纳税人生存权的内涵,如将纳税人生存权置于竞争非中性的市场,则易驱离发展权的自主性,提振国家科技经济应从启蒙与重塑纳税人发展经济的自主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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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张荣刚以《数字时代平台经济的税法规制研究》为题发言,指出应依托税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引完善税法对平台经济纳税与扣缴义务主体的认定标准以并明确相关权义与责任的划分,在执法上加强技术对税收基础设施的支持,形成激励相容的税收服务平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以《“双支柱”方案的落地方式及其对国内税法的衔接要求》为题发言,指出我国应在全面分析国际与国内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把握政策选项与时机,适时推进相关规则在国内的落地实施,做好国内税法规定与“双支柱”方案的相关规则的衔接以及“双支柱”方案落地实施后的征管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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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 分会场

10月14日下午,大会布置五个分会场供与会人员互动。

第一分会场

大会第一分会场主题报告在复旦大学光华楼东辅楼袁天凡报告厅分两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悟真、《中国法学》杂志社副总编辑王莉萍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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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法学系专任教授陈清秀以《德国所得税法之建制原则》为题报告,指出因国民经济活动复杂多样,所得税课税规范亦日趋复杂,如未能以系统化、体系化的方式加以分析梳理,难免因欠缺透明性而不易理解,当下应实现财税法的全新发展,亦需放眼世界,了解不同国家的税制建设,帮助持续完善自身税制建制。


       

北京大学卫生政策与管理系教授刘继同以《中国化现代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制度理论体系纲要》为题报告,指出中国百年来的财政制度历史分为现代财政制度奠基初创期、转变期与建设期等三个阶段,反映制度变迁特征,通过梳理现代财政制度涵义、本质属性、制度目标、基本原则与框架范围内容等,可证成现代财政制度属于国家治理体系基础、关键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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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翁武耀以《论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构成要件与立法完善》为题报告,指出可在确立商品、服务的二分基本税目下将销售商品界定为有偿转让商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明确提供服务表现为履行一项作为、不作为或许可义务,单独界定“有偿”以突出经济利益的取得与转让商品、提供服务相关,从多个视角限缩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何锦前以《共同富裕视域下税法收入分配功能的结构解析》为题报告,指出税法收入分配功能属于契合共同富裕目标的现代性功能,这一功能可解析为强制性与诱致性分配功能,在税收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应注意税法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加强税法收入分配功能的外部关系营建,通过内外透视厘清税法收入分配功能推进税收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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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谭洁以《完善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因素分配法的思考》为题报告,指出广西在运用因素分配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治理缺陷,应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选取客观因素与确定相关生态功能区面积的重要参考,在石漠化防治因素补助额测算方式中增加石漠化治理成本、民族自治地方补助、生态产业扶贫补助因素,完善现有因素分配法的应用。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荣国权以《法定的税种结构与经济结构互相影响之原理的重要性》为题报告,指出在市场经济的体制标准下税种结构与经济结构既可互相促进亦可互相阻碍,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判断税收立法的科学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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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汪永福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课税的法理逻辑与规范再造》为题报告,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应在税收法定原则之下推动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课税授权的规范化,同时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据实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征收、提高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税率,并立足保障纳税人基本居住权的社会性目的限制相关税收优惠,以此构造公平、规范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制。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孙伯龙以《风险社会中政府应急财政权的扩张及其规制》为题报告,指出应从财政法治的内在要求出发,协调好应急行政权与财税法定原则的关系,科学配置省以下应急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强化应急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与绩效评价,强化应急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升我国应急财政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爱萍以《税法不确定概念适用的判断余地与司法审查》为题报告,指出税法因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概念而赋予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裁量自由,税务机关因相关税法条文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大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完成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法院原则上应对包含不确定概念的税法条文的解释与适用予以全面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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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洁茵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关注问题的区域性与国际性视角并存,指出还需考虑不同税法建制原则之间存在交叉时的衔接协调、存在价值取向冲突时的适用调和;考虑累进税制如何应用于更广泛的税制结构中;考虑在增值税法立法过程中应先确定客体范围还是构成要件;考虑如何在普遍性规则上实现个性化的税制优化以免立法成本可能因纳入过多区域性的考虑而陡增;并以前述内容回应相关报告人。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晴在与谈表示相关报告对理论的探讨十分有益,指出应考虑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课税实现常态化、逻辑性地保障;应划定合理范围减少“不确定概念”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应关注在司法审查中跳出纯技术性视角,聚焦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实践互动;并以前述内容回应相关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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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名誉院长曹义孙、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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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张泽平以《论国际税收秩序演进中的法制输出现象》为题报告,指出国际税收秩序演进过程充分体现由发达国家以OECD为平台,通过法制输出推动其国内立法或实践国际化,我国应充分认识法制输出对国际税收秩序走向的影响,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秩序变革进程中的主体意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推动构建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税收治理新平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刘颖以《〈法律授权地方决定税收相关事项工作规程〉的制定》为题报告,指出法律授权地方决定税收相关事项应建立政府、人大常委会联合调研与平行调研的工作机制,并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应通过政府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法律授权地方决定的税收事项还应结合管理学与经济学,突出重点审议的点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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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贾小雷以《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理论与实践思考》为题报告,指出事权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变量,在未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应从财政事权行为的规范性出发,建立财政事权登记制度,确立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解决机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燕以《税务行政立法可以溯及既往吗?》为题报告,指出法不溯及既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不同的弹性,我国税务行政立法领域存在较多的溯及实践,其中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不真正溯及一般可以接受,根据解释性规则、填补性规则与同步配套性规则的真正溯及可以适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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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于淼以《领域法视域下的纳税人权利保障进路研究》为题报告,指出在立法构造层面应延展税收相关法律中的纳税人权利,在行政保护层面应修改“双重前置”条款并优化税务行政和解制度,在司法革新层面应修改清税前置程序并完善税务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法律监督层面应充分运用纳税人的非诉讼维权制度并推动建立税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徐楠芝以《税收法定原则下的行政立法:容许性、类型与范围》为题报告,指出基于发挥行政立法的优势,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范围应限于特殊税种新设试点、税收优惠细则、紧急征收关税、税法实施细则。财税部门颁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逾越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公民权利义务,并需严格控制其发布数量。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张成松以《增值税税目的立法检思与体系再造》为题报告,指出税目属于征税对象的类型化结果,并非所有税种均需设置税目,就增值税立法情况而言,应坚持中性原则基础上的适度税收调控、形式上的税制简化、技术维度上的界限明确等设计基准,指引效率性与公平性兼容的增值税税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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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赵菁以《税法溯及规范的范围、过渡及其立法建构》为题报告,指出应结合具体溯及事项,逐一对社会利益、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分析与评估,为溯及与否提供一个操作性较强的逻辑框架,通过“宪法-立法法-税法”的原则体系对能否溯及作出约束,通过直接规范、细致规定的方式对具体溯及事项予以明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维真以《应税行为撤销退税请求权之建构》为题报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确立的退税请求权制度适用范围不完全适应实践需求,《税收征收管理法》尚未对应税行为撤销后的退税请求权作出规定,应在退税请求权制度中对税收利益与个体财产权加以利益平衡,形成应税行为撤销后退税请求权的建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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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付慧姝在与谈环节表示,报告人为融贯国际税收现象与国内税法问题、讨论具体税种与整体税制提供不同视角,并对立法层面的税法溯及力、税法溯及力的具体适用等问题提出独到见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天龙在与谈环节表示,税收法律的授权应定义政府权力的边界,税收法律应在立法中加入广泛的公众参与与讨论,并应加强税收法律的透明性;此外,应关注事权与合理配置事权的重要性,同时考虑政府的财政管理职能的突出作用;增值税的立法检视应从立法整体目标出发,避免经济中的多重征税,增值税亦应适应数字经济的兴起、跨境交易的变化等新问题;并以前述内容回应相关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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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会场

大会第二分会场主题报告在复旦大学光华楼东辅楼205会议室分两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廖益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飞跃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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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徐妍以《中国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问题与展望》为题报告,指出我国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当下采用的相互协商程序仍属于主流机制,我国利用相互协商解决机制存在局限性,表现为效率较低、出现背离事实等情况以及对纳税人利益保护不足,在后BEPS时代下的相互协商程序需赋予纳税人部分参与相互协商程序的权力。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魏俊以《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的审视与完善——以反跨境税收套利交易滥用为视角》为题报告,指出跨境税收套利交易滥用行为在本质上属于避税行为,我国应完善现行规则,包括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为价值导向前提进一步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界定标准,明确商业目的规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作为判定跨境税收套利交易滥用标准时的场景化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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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彭礼堂以《论税法总则中的“税法基本原则”立法——以一体化税法为视角》为题报告,指出传统税法将税法视作税收法,强调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等基本原则,一体化税法将税法视作税收税用一体的法律,强调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税用上的法律地位平等,认为税法总则规定的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税收税用一体内容的税法定原则、税公平原则、税效率原则。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经济学院教授张松以《法典化导向下税法总则立法的难点与突破》为题报告,指出税法总则构架的基点与逻辑脉络应以税收法定为精神引领,税法总则的管辖范围应包括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收,纳入税法总则的税法基本原则不可过多,应增加纳税人的诚实推定权利,从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设置、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解释权限定等方面增加对税务机关的义务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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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陈汶津以《税法总则的立法方向》为题报告,指出税法总论属于建构整体税法不可或缺的规范基础,在中国台湾地区制定有“税捐稽征法”“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相关规定均未对“租税”或“税捐”一词作出定义,这类缺陷应在未来加以填补,此外还应说明课征租税的立法目的,兼顾纳税义务人的权益保障与“公库租税债权”之间的平衡。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玉虎以《多重法源与规范整合:税法总则的法源属性探析》为题报告,指出如何规范整合不同时期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属于税法体系化与提高税收法治化治理水平的关键,税法总则作为税法典的总则编,在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厘清税法总则的规范性、约束性、引导性法源属性,有助于实现税法总则的规范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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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婷婷以《税法法典化的立法准备、现实难题与突破路径》为题报告,指出未来我国的税法法典化建设应以推动近期与远期目标的统一、将我国实际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兼顾稳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以及推动内外体系的协调为原则,坚持总则型综合法典的模式选择,妥善处置税法总则与分则以及分则之间的关系。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桦宇以《中国税法典的体系构建、推进路径与配套保障》为题报告,指出在税法典的体系构建上,我国税法典应在内容篇章上包括税法总则、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三个主要编例,当下需重点推进税法总则的立法准备工作,在税法典实施的配套制度保障上,需以法律法规作为税法典的主体框架结构,将部门规章作为税法典的辅助规范内容,并将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动态更新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税法典的配套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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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飞跃在与谈环节表示,我国税收立法当务之急在于确立税法总则,围绕税法总则需研究包括税收类型、税法目的、税法原则、税法法益、国家征税权、纳税人权利、税法责任、体系研究等在内的诸多问题,解决形式性与实质性、开放性与闭合性、变动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白云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主题涉及跨境贸易中的国际税收、税法典及其总则制定进路、税法原则的现代化适用等,报告人的研究成果体现两方面的创新,在观念创新方面提及一体化税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等,在程序创新方面提及国际强制仲裁机制、一般反避税等。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晓红在与谈环节表示我国立法已进入法典化时代,制定税法典具备一定理据与现实基础,报告人对税法总则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对内实现税收法律规范、对外彰显税法的个性的问题,在编撰税法典的过程中需考虑法典化要求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如何适应税收实体法的较快变化,即如何在税法总则统领下打造开放的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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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监事长朱为群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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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蕊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法治逻辑及进路》为题报告,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关键在于剥离其作为政府“第二财政”的融资功能,阻断政府信用,其转型发展的具体向度在于通过构建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特殊目的机构与设立权益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盘活存量资产。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郝琳琳以《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优化》为题报告,指出CRS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正逐渐挤压高净值人群的避税空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进一步优化的重点包括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注入具体明晰的特殊反避税条款、将“合理商业目的”“经济实质”共同作为评判避税行为的标准并构造执法程序中的反避税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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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任际以《地方债风险防控:界定与责任构建》为题报告,指出地方债研究是否包括隐形债务,是否有隐形债务在现实中未还清的解决方式等相关问题存在多样性,因相关主体范畴主要指向政府而非市场,地方债风险防控具有必要性,相关责任建构主要指向主体关系,即围绕特殊主体建构责任制度并从管理责任视角解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管委会副主任谭建淋以《海南自贸港两阶段税制体系:问题研判和路径构建》为题报告,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海南自贸港的发展定下总体基调,分阶段作出总体安排,税收制度在所有制度中处于基础性制度的地位,应聚焦税制竞争力并通过政策协同发力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自贸区相匹配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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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王文婷以《区域间共同富裕的财税法机制保障初探》为题报告,指出共同富裕的政策辐射应关注多维度、多层次区域之间的共同富裕,并在财税法内部“平衡论”权衡下挖掘财税法“收入端”“支出端”价值,通过制度优化保障各区域之间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同时兼顾财税法的政法目标,以卢曼社会学系统论为引导充实财税法系统内涵。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红举以《财政治理现代化目标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结构功能主义解释》为题报告,指出财政治理现代化具有纵横协同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权、责、利运行效能现代化的双重意蕴,前者侧重实体关系的结构优化,呈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中央统一领导与“两个积极性”以及“省负总责”与“分级负责”的三重结构;后者侧重运行效能的程序规范,应保持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财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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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焦嫣然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置换公益性的考量》为题报告,指出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置换为特殊再融资债券的标准应紧扣隐性债务的公益性展开,应区分隐性债务底层资产是否具有营利性,对应发行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置换不同盈利程度的隐债,并在置换中通过加强债务信息公开与预算管理等途径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面临的长期问题。

 

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曹锐涛以《地方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模式检视与法治再造——强化市县政府举债自主权》为题报告,指出可在合理条件下赋予市县政府较强的举债自主权,建立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核准制模式,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推动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模式需以法治化为依托,为专项债券发行提供规范性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震东以《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制度困境与法治进路》为题报告,指出现阶段应从推进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质性审查监督、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等三个方面着手增强地方政府债务制度的民主性与可问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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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飞跃在与谈环节表示,地方债违约从当下观察难以避免,主要原因在于项目本身收益较小,值得注意的是大规模债务违约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相关研究聚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确有必要。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段晓红教授在与谈环节表示,之前讨论基层政府的债务问题更多指向财力配置不均衡导致的结果,当下地方债不聚焦基层政府债务问题而更多关注财政稳健问题,地方债研究可更精细化,关于债务风险的成因,现有研究指出其属于财政法、金融法、国有管理、政府内部治理的问题,不应局限于财政法的思路,应寻找根源指向哪个领域制度供给的需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牧君在与谈环节引入财政国家理论,指出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个人权利的扩张与文明建设的需要对国家财政提出更高标准,关注从税收至财政的侧重与转型问题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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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会场

大会第三分会场主题报告在复旦大学光华楼东辅楼206会议室分两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位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富强、《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周明园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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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国庆以《论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非税收入法治化》为题报告,指出我国当下非税收入的法治化仍存在不足,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立项的法治化亟待解决、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协调、税务部门征收职责权限有待进一步明确等,相关优化进路包括推进非税收入立法进程、建立非税收入项目长效审查评估调整机制、分类设计非税收入征收模式与明确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职责权限等。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张学博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财税法问题研究》为题报告,指出当下我国增值税征管面临的挑战包括纳税主体相关规定不完善、中小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不规范、税收属地原则难以适用、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相关优化进路包括明确互联网各类平台的法定义务、优化增值税征管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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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以《税收犯罪中犯罪所得没收的裁判误区与理论匡正》为题报告,指出现行法下将偷逃的税款作为税收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没收可行且必要,应坚持税收征缴与刑事没收“两条腿走路”,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通过竞合规则予以调和,而非完全否认刑事没收在税收犯罪中的效力。

 

集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程国琴以《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下破产涉税问题研究》为题报告,指出相关涉税问题的规则框架应实现从收入保障型跃升至发展促进型,相关公共服务在优化方面应促进权力运行的均衡与协调并促进效率提升,应推动税务机关执法方式的优化,这属于对标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的现实选择,亦属于对我国供给侧改革进程中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具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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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以《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解析》为题报告,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税收主体国际化、征税对象虚拟化、交易环节分散化的特征,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有利于助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完善方面应树立税务合规意识、依法税收筹划,完善税收台账、强化平台数据报送义务,加强税收稽查并打击偷逃、逃税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乔博娟以《“双支柱”背景下互联网企业税收治理路径研究》为题报告,指出税收立法可考虑将信息基础设施联通的用户设备集合纳入机构、场所的范畴以增强税收管辖权,并通过信息基础设施采集数据辅助判断联结度、评估计税依据以调整所得税,还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促进数字经济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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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晶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财税法问题略论》为题报告,指出在法制层面营利正义与营业自由的商法原则要求开展财政收入立法并将财政政策法律化,在法治层面交易安全原则要求政府履行诚信义务,此外解决财税行政争议需突破市场主体所面临的司法障碍。

 

中南民族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姚乐祖以《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破产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抵困境及规则重构》为题报告,指出就破产纳税人留抵税额的处置困境而言,需立足留抵税额的私有财产属性,破产管理人应在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留抵税额作出有效管理与处分,应根据纳税人经营状态设置差异化的退税条件。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青政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为题报告,指出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的征收方式,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存在相应的不公平缺陷,不妨将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推广至全部企业,形成企业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制度,以充分体现法定、公平、效率的税收征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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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李俊英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的主题均具有现实意义,为涉税义务细化与税收征管体系化提供较好的优化思路。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杜莉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的选题新颖、视角独特,部分实证研究成果的分享令人印象深刻,相关问题值得后续开展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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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锡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桦宇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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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姗以《已注销市场主体偷逃税款之归责》为题报告,指出如税务部门可查明已注销市场主体曾发生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能否以相关主体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注销登记为由,直接处以偷逃税款责任,抑或仅可要求其以清算分配所得财产为限补缴税款、滞纳金与缴纳罚款,值得进一步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胡耘通以《关于我国退税制度完善的建议》为题报告,指出退税请求权属于纳税人的重要权利,在实践中退税依据的规定存在税务机关发现与纳税人发现界限模糊、退税情形不完善、退税申请时效起算点设定不合理等不足,可从确立税法不当得利制度、完善退税情形与变更时效起算点表述以及完善退还税款时限限制等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作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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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秋林以《公司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为题报告,指出针对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这一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调整范围应宽于《企业破产法》,需从立法层面解决税收优先权问题,使其能互相衔接,从而彻底解决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慈强以《论欠税公告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反思》为题报告,指出欠税公告制度存在社会公示效用不足、法律规范区域化发展有悖协同共治理念、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等问题,这项制度应在立法目的层面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法律实施层面借助“声誉罚”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应注重纳税人保护主义下国家财政利益的实现,同时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正当原则。

 

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廖仕梅以《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制度缺失及完善建议》为题报告,指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并非纠纷解决机制而属于税务行政争议预防机制,使税务机关可通过听证作出让纳税人接受度更高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太小以及部分标准不明确、纳税人的听证权未得到充分保障、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完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规则不明确、听证公开程度不够等均应作出相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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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易明以《2020年至2022年税务机关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为题报告,指出在当下实践中各级税务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仍有待加强、流水线式操作未给个案处理留下足够空间、税法与行政法的整体性与协调性不足,税务机关应重视税法与行政法专业知识的学习、税法与行政法的整合协调并留出个案处理的空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涉税争议主渠道作用。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一骁以《“营业目的”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立法表达》为题报告,指出“营业目的”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意在将转化为投入下一流通环节商品的成本、仍在流通链条上的购入商品负担的进项税额予以彻底的抵扣,以实现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目的,我国在制定《增值税法》时应引入对“营业目的”条件的概括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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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以《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点的再思考》为题报告,指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已基本对我国当下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的问题作出说明,如所得并非现金,构成所得需满足相应市场价格的条件,此外,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规定引入企业所得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概念、以评估的公允价格为计税依据缺乏上位法基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叶永青律师以《合伙企业税制的缺陷与完善》为题报告,指出就所得性质的认定而言,在合伙企业税制项下,因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使所得确认问题复杂化并涉及税基调整等问题,就所得时间而言,在合伙企业税制项下涉及达到何种控制程度即构成所得的问题,进而产生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冲突,故需对基础概念作出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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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理论与实务结合紧密、选题丰富且有研究价值、研究深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云刚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的选题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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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会场

大会第四分会场主题报告在复旦大学光华楼东辅楼208会议室分两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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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正保以《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研究》为题报告,指出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立法不足、共享制度不健全、监督追责机制不完善,大数据化税务办公的信息与系统安全有待加强,应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健全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监督追责机制、增强大数据化税务办公的安全性。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胡元聪以《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风险治理的财税法协同机制之基本原则》为题报告,指出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存在企业层面的内部风险与社会层面的外部风险,相关风险治理的财税法激励与约束协同机制应坚持国家治理与风险治理同行的原则、企业风险与社会风险同解的原则、分配风险与分配财富同步的原则、财政治理与税收治理同力的原则、财税法激励约束协力同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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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以《税务大数据执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题报告,指出当下税务大数据的个人信息处理需符合目的特定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应避免“全景监控”“有罪推定”,大数据稽查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属于与偷漏税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应对“个人税务信息”作出较为精确的定义。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申豪以《数据课税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为题报告,指出数字企业基于技术优势而事实上支配用户数据、独享数据收益,可建立以数据要素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数据税,通过对数据价值实现过程的阶段描述,证成数据具有经济实质与法律实质层面的可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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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弛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企业涉税合规监管研究》为题报告,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尤其需建立良好的“政商关系”,应坚持推进适度管制的原则,适度原则下的合规监管要求监管主体具有多元性,通过多元合作模式确立新的权责路线,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主动建设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陈荣新以《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与课税模式转向》为题报告,指出产权结构性分置属于构建数据课税路径的重要突破口与前置条件,通过解析数据结构性分置与类型化确权的涵义,从横向分类与纵向分阶中把握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确权授权的权利配置方向,可实现税收对数据流转收益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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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王淼以《数字经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公式分配法新探究》为题报告,指出通过独立交易原则与公式分配法缺陷与优势的对比分析以及“双支柱”方案的提出对公式分配法具有证成效应,可证成公式分配法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的必要性。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财税法组研究生端木正以中国台湾地区应对税务查核的简介为主题报告,概述中国台湾地区税务局的智能税务计划,就查税应对策略而言,其指出可请专业会计师处理,协助与税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沟通,在必要时通过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利杰以《数字税立法的理论续造与规范进路》为题报告,指出因国内立法缺位、国际协调先行,数字税立法基于形式与实质要求应实现从国际至国内的立法视角转换,剖析实然“价值创造”共识背后的受益原则并结合国内因素作出适配性改造,进一步结合国内实践,在厘定基本方案基础上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参与、附期限税收返还制度的设置,辅以清晰、公平的权责配置,实现立法从被动确认到改革引领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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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在与谈环节表示,在理论研究方面,征税对象与征税手段属于不同问题,相关报告人的主题可再作进一步研究;随着时代发展与知识变革,财税法工作者应继续深化理论创新与实践指导,满足更广泛的需求,符合更多元的要求。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继虎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数字课税,分别指向将数字作为征税工具,加强反避税以及数据的可税性问题等,相关问题有待继续深入探讨。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达芳在与谈环节表示对大数据征税的指引属于对税务机关(执法机关)的指引,应坚持立法与执法统一,确保税法应有的“谦抑性”,我们在获取技术支持的同时应对技术作出必要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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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魏建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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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丁芸以《关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探讨》为题报告,指出以数治税、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提升税务监管治理效能、打造协同共治的征管格局属于中国式现代化对税收征管现代化提出的时代要求,应强化数据集成,积极践行“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为纳税人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打造提质增效的智能征管体系,构建税务监管新体系。

 

宁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芳以《数字科技驱动财税法律治理的转型路径研究》为题报告,指出面对数字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数字经济新业态、新知识、新内涵、新语境与新形势,数字科技将驱动财税法律治理转型升级,需从整体上建构适应数字科技与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财税法律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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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仲霞以《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规则之重构及中国应对》为题报告,指出OECD提出的“双支柱”方案对我国国内非居民企业纳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征管与税收协定规则产生不同程度的冲击,我国应对国内税收法律作出最小成本的调整,进一步加强“以数治税”综合能力,细化安全港机制,设定“转换条款”维护我国税收利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治纲以《强人工智能条件下税法教学变革路径研究》为题报告,指出未来会出现税法教学的“四模块”态势,税法本身的知识体系的教学对应根本,人工智能与税法结合的知识体系对应刚需,传统税法应用模式方法的教学对应现状,强人工智能基础上税法应用模式方法对应未来,这要求我们变革税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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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副教授白晓峰以《数字经济助推共同富裕的税法调节》为题报告,指出当下我国建立在数据要素基础之上的数字经济发展显著影响收入分配格局,一方面表现为数据要素的不平等占有与使用带来的阶层收入分化,另一方面表现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造成的区域间收入分化,而科学合理的税法调节机制有助于收入分配调整。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新凯以《公共税收智能工具的评价基准与责任配置》为题报告,指出公共税收智能工具运行存在涵盖标准不清、依据权威性不够的涉税信息收集,不够透明、公共性不足的涉税信息管理,合规审计义务留白、算法风险规制缺失的涉税信息保护不足等问题与风险,应关注从弱人工智能至通用人工智能再至强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完善公共税收智能工具的事前评价与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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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胡翔以《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为题报告,指出税收立法的法定化有利于加强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刚性,政策制定的法定化有利于规范数字经济中的行政裁量,受益权配置的法定化有利于缓解数字经济形成的分配矛盾,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定化有利于保护数字经济纳税人的权利。

 

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薛皓天以《探索公共数据收费背景下的数据财政问题研究》为题报告,指出在“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公共数据有偿使用的背景下,应反思数据收费之于数据财政的定位,应通过完善数据税制实现数据财政收入规范与数据收益分配调节的合理化,使数据收费定位回归。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耿晋以《动态内生视角下合规与审计的协同关系讨论》为题报告,指出企业合规属于防范风险的重要屏障,可能成为企业避免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重要措施,企业合规对风险导向审计具有协同作用与补充作用,合规与审计之间的相互影响存在时间滞后性与企业异质性,应充分发挥合规的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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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主要关注数字经济、数字税收与平台经济,在今后研究过程中仍需更关注一些结合社会实际需要的理论指导与制度建设,学术应“接地气”,落实在具体问题上展开,既可解决实际问题,又可展示理论深度。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金育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对财税法基础理论的运用需进一步加深,因数字经济的跨国流动性很强,数字经济对传统化财税法基础理论是否带来巨大挑战还需更精细化、创新性的研究。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惠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作出详细的意见阐述,多维度分享国内外学术界其他学者的前沿创新理论成果与实务案例,对继续深入研究具有较好铺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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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会场

大会第五分会场主题报告在复旦大学光华楼东主楼多功能报告厅分两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徐爱国、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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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赵书博以《“双碳”目标下中国汽车绿色税收的优化研究》为题报告,指出我国现行汽车绿色税收中仍存在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燃油)消费税税额未能对不同类型燃油区别对待等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对不同类型燃油适用不同税额。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富强以《论我国慈善法律制度质效的提升》为题报告,指出慈善捐赠法律制度体系如需发挥更大效用,应利用政府优势、市场机制、网络与社区慈善,构建对冲慈善分配的法律机制,以严格法治加强对冲慈善道德风险,审慎执行“软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合理配置并依法追究慈善捐赠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加强慈善组织及慈善信托公司的穿透式监管,促进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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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明以《以股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法挑战及应对》为题报告,指出名股实地交易行为突破传统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引发诸多涉税问题,应从土地增值税法的基础性功能视角矫正立法目的、重塑纳税客体,从整体税法秩序层面接入实质课税原则与一般反避税规则,发挥其补充性功能。

 

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龚伟以《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为题作专题报告,指出财政支农资金的折股量化不属于平均主义,不应将财政资金折股量化的客体仅限于集体经营性资产,从财政支农资金的确定用途等视角加以审视,当下在财政支农资金的折股量化领域,保留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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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滕祥志以《税法交易定性理论的实践拓展》为题报告,指出税收构成要件与交易定性属于税法的核心概念,两者一静一动,前者属于法定的税收构成要件,后者属于认定税收构成要件的实践品格,交易定性理论可为税法提供分析工具,既有民商法基础论证,亦有经济实质的基础论证,可去形式而求实质,作出税法评价的实质判断。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陈鹏以《中国式慈善信托所得税制的理论诠释与体系展开》为题报告,指出在立法上慈善信托应具有纳税实体地位,委托人向慈善信托捐赠财产实际属于向慈善事业捐赠,可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待遇,在慈善信托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之前,为确保税收公平与税收征管效率,应以慈善信托为纳税主体征税,受益人获得已税的信托收益可申请所得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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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阳雨璇以《生育支持的个人所得税法回应与规范完善》为题报告,指出在面向我国当下全面放开“三孩”政策的现实情景时,个人所得税法应以纳税人需求为逻辑起点,并以此为核心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菊花以《环境多元协同规范时代税法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为题报告,指出民法之于生态环境保护终究有限,环境治理仍需公法部门的积极参与,税法无法置身事外,借助税法典编纂契机与民法典的有益探索,税法需回应生态环境的时代需求,引入民法的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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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徐爱国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的研究与税法研究的特性非常契合,从各方面探讨我国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问题,包括现实的与理想的、新的与旧的、道德的与经济的、实践的与理论的。

 

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秦勇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的研究均具有现实意义,并就车辆购置税的成果、规制“水滴筹”的可能性、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交易定性、支农资金的法律定性等议题与报告人互动。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中建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的研究从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共同富裕、人口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中国特色问题入手,属于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剖析我国人民当下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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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新华文摘》编审王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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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以《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失灵与税法规制》为题报告,指出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与税收政策应同步演进,形成以金融监管为主、税收规制为辅的协同模式,应向金融机构的交易或行为征税,而向系统性金融风险征税适应将触发纳税义务的关口与时点前移,并将金融杠杆税作为储备税种。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付大学以《平台经济模式下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之区分》为题报告,指出平台经济模式下的交易形式虽各有差异,可其经济实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分析税收法律事实需以民事法律事实为基础,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尤其是“收入成本双原则”的提出可为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区分提供标准,有效解决相应的税收征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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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欧阳天健以《共享共治理念下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挑战与治理优化》为题报告,指出在顶层制度优化时应凝聚共享共治的共识,充分利用好平台企业“规则制定者”“信息收集者”“内部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平台制定软法规范,开展税收合规,督促平台经济的参与者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以《税法调节超高收入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为题报告,指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区分劳动收入所得与非劳动收入所得,合理设置税率,严格规范超高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违法处罚力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收立法,研究遗产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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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郑伊以《资本所得轻税制度的法律性质及规则优化》为题报告,指出综合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其中由资本资产自身价值增加后转移所有权而获得收益为资本利得,应适用较低法定税率单独征税,资本利得轻税由其性质决定,从政策调控出发设计资本所得相关税制实际上属于一种误读,应以“资本利得”为中心优化我国资本所得税制。

 

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任宛立以《平台交易增值税课税规则的重构:以合成给付为视角》为题报告,指出当平台对商户与交易的控制力与影响力足以使平台交易在主体与客体方面皆不可分割时,平台的技术支持与商户的销售应构成一项合成给付,对应的增值税法应明确平台合成给付中的平台与商户为纳税人,并就同一交易承担税收连带债务,应税客体由商户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决定,计税依据则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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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法律学系财税法组研究生林隆昌以《保险费、保险给付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题报告,指出保险费支出与保险契约所产生的保险给付等,与生存权的保障以及人性尊严的维护有关,对应的所得税法规范应列举此类保险费扣除,明确保险给付课税的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志鑫以《税收国家的时间限度——从年终奖税负的异常波动切入》为题报告,指出国家税收应形成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时间观念,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领域均应确立年度征税的周期原则。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曹振以《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的运行逻辑与制度展开》为题报告,指出第三次分配不等同于法定慈善,完善相关制度需遵循激励与约束并行的思路,并构建自治与监管统一的慈善协同治理机制、禁止政府及其机构的法外奖励行为、强化对“伪善者”的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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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婉苏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的研究成果均较为成熟,并从税法作为非直接的金融管制措施的作用、区分软法硬法并界定私法对公法规定内容加以规制的理论支撑、超高收入的标准、资本所得轻税作为法律术语的可证成性等方面予以回应。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香爱在与谈环节表示,相关报告人可从多学科多领域的视角深挖第三次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知识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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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青年财税法论坛

本次大会专设青年财税法论坛,邀请两岸青年学者交流并表彰优秀成果。

 

10月15日上午,大会的青年财税法论坛在复旦大学光华楼东辅楼袁天凡报告厅进行。

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怡、《探索与争鸣》编辑孙冠豪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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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吕铖钢以《论虚拟资产的税收法律监管》为题报告,指出需在私法框架中明确虚拟资产的财产属性并在公法框架中确立虚拟资产的税收监管立场,以适度柔性的方式对虚拟资产作出类型化规制,以更为务实地方式处置虚拟财产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据此释明虚拟资产税收课征的范围并搭建虚拟资产税收监管的初步框架。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廖呈钱以《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内涵厘清及其制度表达》为题报告,指出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实质属于税收关系的契约化,应在《税法总则》中融入税法契约化诉求,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引入柔性执法机制以回应行政法的契约化,并具体化为包含纳税人利益表达、互信奖惩与税务公开等内容的征纳互信机制等在内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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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初以《法典化时代税法总则立法的法际协调、逻辑梳理与难点突破》为题报告,指出在法典化时代税法总则立法面临的困境包括法际冲突、逻辑障碍与难点束缚,应基于公私法与税法文本的实证分析协调税法总则立法差异化的矛盾,为税法总则立法调和尖锐的法际冲突,梳理税法总则立法体系化的脉络,为税法总则立法清除固有的逻辑障碍,突破税法总则立法层级化的桎梏,为税法总则立法解决关键的难点束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程以《论数字经济下税收联结规则的时空构造与规范嬗变》为题报告,指出应回归经济忠诚原则,从经济交易发生的时空交互意义以及货币价值的实现层面阐述“税收联结”,此外,当下国际税收规则仍处于不断嬗变革新中,需结合税收联结规则的建构内核,对国内所得税法中“机构、场所”的界定予以修改,明确其核心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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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褚睿刚以《数据资源税立法创设的体系构造》为题报告,指出数据资源税立法以宏观调控为首位立法目的,财政筹措位居次位,承载税制优化、市场规范与数据主权保障三维立法期待,数据资源税税制设计应兼顾量能课税原则与稽征经济原则,不仅在税种内部体系化构建各构成要素,同时关注数据相关税之间的制度协调。

 

武汉工程大学讲师冯铁拴以《法典化背景下税法上不可抗力的规范功能与体系表达》为题报告,指出不可抗力制度虽源于民事立法,其已影响税法适用,应确立税法层面的不可抗力概念条款、完善不可抗力税收减免条款、增设不可抗力税法责任条款,以提升税法不可抗力规范的体系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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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肖文卉以《论后BEPS时代价值创造原则的功能定位》为题报告,指出我国短期内不应开征数字经济新税种,而应构建合乎我国利益的税收理论体系与法律法规体系,优化数字跨境贸易的基础设施建设。

 

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巫念衡聚焦中国台湾地区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征所得税制度并以此为主题报告,指出跨境销售电子劳务所得是否应课征所得税,应视其是否为本地来源所得,在稽征方式方面则应视本地买受人是否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分别采取就源扣缴或结算申报的方式完纳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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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闫海在与谈环节表示,青年学者与学生提交论文数量的高比例显示财税法研究的勃勃生机,并从法典化工作的重点、法际冲突的实证研究、私法不可抗力如何在公法中适用、数字资产的可税性等议题予以回应。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曹明星在与谈环节表示,基于财经与政法体系发展演变而重新审视概念、原则与规则体系具有现实意义,并从理论构造、域外实践等视角就报告内容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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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财税法论坛结束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主持“中税咨询”青年优秀论文颁奖,中税企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范一宣布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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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主会场闭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何锦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桦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张学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欧阳天健分别作分会场代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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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主任许多奇作2023年承办单位代表发言,诚挚感谢各位与会领导高屋建瓴地明确财税法研究的发展方向,各位与会专家凝聚真知灼见、赋能学术交流,共同为繁荣财税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提供宝贵建议与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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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褚霞作2024年承办单位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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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主持大会闭幕式并受刘剑文会长委托作全会总结,对本次大会取得的成果予以高度评价,并对研究会未来的工作重点作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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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来自理论与实务领域的与会人员深度交流、取长补短,学术观点相互交锋,力求理论与实务有效融合,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财税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务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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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 第 11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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