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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 | 熊伟、李刚主编:《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目录与写作分工

       

新书速递 | 熊伟、李刚主编:《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目录与写作分工

CITACT-XMU 厦大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22-06-04 02: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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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

修订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熊伟、李刚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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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  言(刘剑文)

前  言(熊   伟)

壹、本法修改的主要思路

    一、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性修改思路

    二、确保本法协调性的整体观修改思路

    (一)按照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标准进行条文的分工

    (二)统一本法修改的宗旨和思路

    (三)注重从多个层面的关联性角度出发修改条文

    (四)合理运用法律援引和准用技术

    三、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瞻式修改思路

贰、本法修改的总体说明

一、有关本法的名称

二、本法的修法应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征纳双方权义均衡为宗旨  

三、本法的结构与建议稿变动条文统计

(一)本法的结构

(二)建议稿变动条文统计

    四、本法应否重复其他非税行政法律的规定

    五、本法有关表述或者用语的统一

(一)“税收征纳”作为“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简称,并取代“税收的征收”

(二)相关版本有关条文新增的“国务院的规定”一语应予删除

(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可采用“扣缴”的简化用语

(四)“必须”应改为“应当”

(五)“责令”一词视其具体语境相应改为“通知”或者“书面通知”等词

(六)“商品、货物”或者“商品、货物以及/或者其他财产”等表述可改为“财物”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法有关罚款裁量幅度倍数上限应予降低,简易处罚的额度应予提高

(一)本法有关条文所设定的罚款裁量幅度上限倍数应降低为3倍

(二)为适应新《行政处罚法》,本法有关简易处罚的最高额度应提高至3000元

    七、本法修改体例

叁、本法重点难点制度条文的修改理由与说明

    一、本法应当构建税法原则体系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五条(税收法定原则)

  第六条(正当程序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比例原则)

  第九条(全面原则)

    二、本法新增第六章“税额确认”章应改为“税收核定”章

(一)本章新增的理由与说明

(二)本章章名修改的理由与说明

(三)本章关联性说明

  第四十六条(税收核定的定义与一般性税收核定)

  第四十七条(暂时性税收核定)

  第四十八条(税收核定的证明责任)

  第四十九条(税收核定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十条(推定课税)

  第五十一条(核定期间)

  第五十二条(核定期间的起算)

  第五十三条(事先核定)

  第五十四条(特别纳税调整)

  第五十五条(移送稽查程序)

    三、本法滞纳金制度应改造成税收利息和滞纳金并存的制度

(一)现行法的滞纳金规则无法应对司法实践问题

(二)司法实践表明了新增税收利息制度并重构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必要性

  第五十六条(税收利息)

  第五十七条(滞纳金)

  第五十八条(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九条(滞纳金的除外期间)

  第六十条(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关系)

    四、本法限制出境制度条文应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予以重新设计

(一)现行限制出境制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

(二)现行限制出境制度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第六十八条(限制出境)

    五、本法应在尊重民商事担保制度的基础上再造税收优先权制度及配套的欠税公开制度

  第六十九条(税收优先权与欠税公告)

  第七十条(欠税说明与欠税查询)

    六、本法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条文基于比例原则视角的修改

  第七十四条(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七、本法退税请求权条文应从保护纳税人权利和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角度做全面修改

  第七十五条(溢缴税款与误缴税款的退还)

    八、本法应构建相对独立的征收期间时效制度

  第七十六条(征收期间)

    九、本法逃税行为条文应从行政犯视角、立基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做领先于《刑法》逃税罪条文的修改

(一)逃税犯作为行政犯,应遵循“税法先行,刑法后随”的立法模式

(二)逃税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将呈现规模化和显性化趋势

(三)偷逃税司法案例呈现的诸多争议亟待本法对逃税行为予以重新界定

  第九十七条(逃税行为)

    十、本法应当废除“清税前置程序”以保障纳税主体依《宪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一)清税前置程序侵害纳税主体依《宪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应予废除

(二)司法实践开始出现对清税前置程序持否定性评价的案例

(三)清税前置程序促生其他为求取诉权的争议案例

(四)《征求意见稿》第126条更不利于纳税主体行使救济权利

(五)废除清税前置程序之后,应采配套措施防范拖延纳税并引导尽早缴税

  第一百一十二条(救济程序)

肆、本法其他条文的修改理由与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税务机关)

第四条(纳税主体及其主要义务)

  第十条(税收征收管辖范围及其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税收征收协助与互助)

第十二条(涉税信息共享与提供)

  第十三条(税法宣传与协助)

  第十四条(纳税主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纳税服务理念)

  第十六条(回避)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委托代征)

  第二十条(税收检举与奖励)

    第二章  纳税人识别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识别号)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识别号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识别号的取得与税务登记)

  第二十四条(账号的报告与查询)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置账簿与电子凭证)

  第二十六条(财会制度备案与税会差异)

  第二十七条(发票管理)

  第二十八条(纸质发票的印制)

  第二十九条(税控装置与税控软件)

  第三十条(账簿凭证的保管)

    第四章  涉税信息提供

  第三十一条(纳税主体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特定款项方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税信息查询的行政协助)

  第三十五条(个人涉税信息系统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三十七条(纳税申报与扣缴申报)

  第三十八条(代扣代收义务)

  第三十九条(修正申报)

  第四十条(申报方式)

  第四十一条(延期申报)

  第四十二条(简易申报)

  第四十三条(按期、延期与分期纳税)

  第四十四条(减免退税与违法的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凭证开具)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六十一条(对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强制)

  第六十二条(税务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税务强制措施的解除)

  第六十四条(税务强制)

  第六十五条(税务强制措施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税务强制主体)

  第六十七条(税务强制实施程序与个人生存权保障)

  第七十一条(解散时税款清算)

  第七十二条(合并分立的税收连带责任)

  第七十三条(遗产的税务处理)

  删除现行法第四十九条(欠税人财产变动报告)

  第七十七条(税款及涉税罚没收入的入库)

    第八章  税务检查

  第七十八条(税务检查权与比例原则)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接受检查的义务)

  第八十条(第三人协助调查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税务检查时的税务强制)

  第八十二条(取证手段)

  第八十三条(拒绝检查权)

  第八十四条(稽查局专属管辖范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有关本章条文序号全面调整的说明

  第八十五条(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第八十六条(违法征收)

  第八十七条(受贿索贿)

  第八十八条(未依法回避)

  第八十九条(渎职与打击报复)

  删除现行法第七十八条(非法代征)

  第九十条(违反保密义务及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法实施强制)

  第九十二条(违反管辖范围和入库预算级次)

  第九十三条(纳税人行为罚)

  第九十四条(扣缴义务人行为罚)

  第九十五条(未依法申报行为)

  第九十六条(修正申报补税禁止处罚及其例外)

  第九十八条(漏税行为)

第九十九条(妨碍追缴欠税行为)

  第一百条(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抗税行为)

  删除现行法第六十八条(欠税不缴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代扣代收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接受检查与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金融机构违反协助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剥夺开票资格)

  第一百零六条(虚开发票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印制纸质发票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处罚时效与减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简易税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共同违法行为)

    第十章  税务文书送达

  新增第十章“税务文书送达”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直接送达)

  第一百一十四条(送达回证与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留置送达)

  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一百一十八条(转交送达)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告送达)

  第一百二十条(涉外税务文书送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税收应急授权立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际税收协定优先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交换取得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语言与货币)

  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条例授权立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伍、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文译著

    二、中文著作

    三、中文论文

    四、司法裁判文书

(一)行政裁判文书

(二)民事裁判文书

(三)刑事裁判文书

    五、其他文献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

附件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对照表

 

 写作分工

 本书第壹部分由李刚撰稿。第贰部分中,第五(四)部分由李刚、王霞撰稿;第五(五)部分由李刚、廖仕梅撰稿;第五(六)部分由廖仕梅、李刚撰稿;第五(七)部分由李刚、郭昌盛撰稿;其他部分由李刚撰稿。

 本书第叁和第肆部分,各作者的具体分工如下:(未予标明者,均系建议稿条文)

 李刚负责完成的条文包括:第1、2、4、5、18、22、28、32、43、44、56-60、63、67、68、75、77、80-82、85、86、89、91、96-98、102-104、109、111、112、121条,以及删除现行法第68、78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条文包括:第3、16、26、27、31、33、36、38、39、64、66、69-71、73、74、78、84、93、99、105、113、119、122-124条;参与完成的条文包括:第8、10、11、13、14、19、23、35、37、38、45、51、62、65、71、76、95、100、101、106、107、110、114、117、120条,以及删除现行法第49条。此外,还负责撰写了“叁-一、三、四、九、十”的总体说明和“肆-第九章”有关该章条文序号调整的说明,参与撰写了“肆-第十章”有关新增该章的说明。

 郭昌盛负责完成的条文包括:第29、30、94、115、116、118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条文包括:第23、106、107、114、117、120条;参与完成的条文包括:第26、27、93、105、107、113、119条。此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了“肆-第十章”有关新增该章的说明。

 王宗涛负责完成的条文包括:第9、46-50、52-55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51、76条。

 王霞负责完成第40-42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条文包括:第19、37、45、95条;参与完成第38、39条。

 聂淼负责完成第15、87、88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13、14条;参与完成第16条。

 廖仕梅负责完成第61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62、65、100条;参与完成第64、66、74条。

 孙伯龙负责完成第7、20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110条;参与完成第3、14、33、35、36、124条。

 刘珊负责完成第72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101条,以及删除现行法第49条;参与完成第69-71、73、99条。

 虞青松负责完成第12、92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10条。

 胡明负责完成第6、79条;参与完成第78、84条。

 李慈强负责完成第21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8条;参与完成第23、31条。

 李俊明负责完成第108条;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35条;参与完成第124条。

 李娜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第11条。

 邱冬梅参与完成第11、36、122、123条。

 孙伯龙和刘珊协助主编作了全面的校对修订,并分别制作了附件一和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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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吴舒妤

审核校对|马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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