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翟继光 | 新发展阶段 结合四个方面完善税务执法

       

完善税务执法需要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护纳税人权利纳税服务、税收普法相结合。

 

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发展阶段,税务执法面临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等带来的诸多新挑战,完善税务执法需要在执法理念、执法手段和执法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做到“四个结合”。

完善税务执法需要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相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是对立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执法机关的要求。因为只有通过税务执法,才能将税收法定原则确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确立的目标。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完成立法,但这些税种如何在执法阶段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有待深入研究。例如,执法机关发现上级机关发布的文件与税法存在冲突时如何执法?在没有具体规范性文件指导,仅有法律框架性依据时,执法机关是否可以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采取措施?执法机关在对税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进行处理时,是不是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税法?执法机关在面对税法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如何执法?这些问题都是执法机关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必要认真研究并在执法实践中探索可行的解决方法。

完善税务执法需要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相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执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纳税人权利。国库利益和纳税人权利是税法需要保护的两大根本利益,但二者的关系并不矛盾,而是辩证统一的。保护国库利益就是保护全体纳税人的权利;而保护单个纳税人的具体权利,不仅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也有利于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环境,提高其收入水平,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税务执法在维护国库利益的同时,要承担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任务。由于税务执法往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强调税务执法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相结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纳税人权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程序,充分保障纳税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回避权、听证权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遇到复杂案情时,遵循诚信推定、无罪推定、疑税从无等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罚时,遵循比例原则,同等情形同等对待,轻处罚能实现目的的就不用重处罚,确保将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人权利落到税务执法的各领域各环节。

完善税务执法需要与纳税服务相结合。税务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一体两面,在一定程度上密切关联。前者的目标是依法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创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后者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税法辅导、办税便利等服务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广义上也是执法。二者相互促进,都展现着法律的尊严,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因此,税务执法不能缺少纳税服务理念,通过寓纳税服务于执法过程中,更好地赢得纳税人的理解与配合,达到比单纯打击违法更佳的执法效果。目前多地税务机关在探索推广的“枫桥经验”中就蕴含着纳税人权利保护和纳税服务的理念。

完善税务执法需要与税收普法相结合。规范的税务执法本身就是对被执法者的一种普法,税务人员应将普法融入执法过程,以案释法,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病救人,提高税务执法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做好税收普法工作,一个重要抓手就是扎实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自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启动税收宣传月活动以来,已确定19个宣传主题,在社会上产生深远影响。今年4月即将启动第3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税收普法的一个重要方式,宣传月活动主题宜相对固定,并突出以增强公民的税法意识和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为主。为扩大影响,建议税收宣传月活动上升到国家层面部署开展。

“四个结合”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基本指针,在税收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才能真正保护纳税人权利,真正做好纳税服务和税收普法工作。保护纳税人权利是目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纳税服务和税收普法都是为保护纳税人权利服务的,必须围绕纳税人权利保护这个中心来开展工作。纳税服务和税收普法是手段和方式方法,实施好这些方式方法,才能将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实处,真正保护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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