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熊伟 | 税务执法,校准尺度把握力度

       

税务执法宜坚持宽严相济,对存在涉税问题的纳税主体,依次采取提醒、督促、警告、稽查、曝光五种程序,刚柔并济、梯次推进,体现执法温度,确保执法强度。

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升税务执法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在于经济的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在于不断增强的投资者信心,以及不断改善的市场化、便利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当前,我国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持续涌现,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节能环保型快速转型,改革开放步入深水区,国际竞争加剧。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有必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考虑政策的弹性,防止行政执法行为过于机械僵硬。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国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加,我国也受到不小冲击,企业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需要更宽松的发展空间、更有力的减税政策、更优化的投资环境。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我国自2018年起连续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基于促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税收法治建设和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入,产生了积极影响,税收征管效能显著提升。不过,税收法治建设还存在程序性建设相对薄弱、税制结构有待优化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税务执法须平衡严格规范执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秉持包容审慎的现代执法理念,为改革和创新留下空间。面对新形势新问题,税务执法应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从宽,兼具力度和温度。

贯彻法理相融理念,校准税务执法尺度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了方向。

《意见》强调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这要求税务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执法标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同时科学设定执法尺度,既坚守法律刚性,也保障执法效果。

《意见》提出,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2021年4月,《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即施行。根据该制度规定,如果纳税人是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是对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定的细化,也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精神,有助于起到法律惩戒的目的是教育的效果。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适度扩围,更大范围内引导纳税人积极遵从税法。

《意见》还要求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这意味着,对于由技术创新带来的问题,税务机关需要谨慎对待,深入研究,妥善处理。当前,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竞争激烈。而无论是平台经济、虚拟经济,还是数字货币、自动驾驶,其税法适用都与传统的税法规则有隔阂。对其应课税还是不应课税,按照哪种收入形式课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等诸多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尚存在争议。面对此类问题,如果确定是纳税人认识模糊,税务执法不妨多一些包容,多对纳税人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宜轻易启动罚则。

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税务执法尤其要注意提高把握界限的准确性,防止将一般涉税违法行为当做涉税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涉税犯罪案件来自行政移送,即便最后认定不构成犯罪,刑事诉讼过程也会给纳税人带来重大影响。税务执法应当准确理解执法标准,准确辨别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和性质,程序上通过听证、审批等方式从严控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创新征收管理方式,把握税务执法力度

宽严相济并非放纵违法行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宽”是为了体现罚过相当,激发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意识。“严”是为了实现精准打击,维护税收秩序和法律权威,同时与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相契合。而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赖于通过科学的税务管理,准确掌握涉税交易信息。没有这个前提,税务执法无法实现精准,难以实施宽严相济。

为此,税务机关应以动态“信用+风险”监管体系为依托,充分发挥智慧税务的作用,不断提升执法精度。随着金税工程四期的推进,电子发票、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分析的作用日益显著,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掌握也会越来越全面,这为宽严相济执法提供了必要条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于监控到的涉税疑点,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形区别对待。对于诚信守法的纳税人,尽量做到“无风险不打扰、小风险少打扰”;对于低信用高风险的纳税人,则应重点监督、深度管控。

根据《意见》有关有效运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的要求,建议税务机关加大柔性执法比重,对存在涉税问题的纳税主体,依次采取提醒、督促、警告、稽查、曝光五种程序,刚柔并济、梯次推进,体现执法温度,确保执法强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实中,对大部分纳税人来说,提醒督促、约谈警示的作用明显,一般无须进入正式执法程序,就可以实现税收催缴、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目的。相对于正式程序的“严”,非强制性执法体现“宽”的一面,对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作用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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