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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二十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 “中国特色财税法的理论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

       

第二十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

“中国特色财税法的理论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91215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十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中国特色财税法的理论与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举办。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辽宁大学、河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农业大学、集美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等高校,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实务研究部门,《中国社会科学》《清华法学》等核心期刊杂志社的60多名财税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新华社、《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报道。本次研讨会聚焦中国特色财税法的理论与制度,旨在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的制度模式,推动财税法制度理论研究迈上新台阶。

 

本次研讨会由开幕讲话、主题发言、自由发言和闭幕总结四个环节组成。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主持会议开幕式,介绍了与会嘉宾并表示欢迎。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郭雳教授致开幕辞,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在介绍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史及现状之后,郭雳指出:财税法与国家治理紧密联动,相信在各位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2020年财税法学的发展更值得期待。

 

 

第一发言单元主题为“领域法学范式与新时代法学研究新思维”,由河北大学副校长孟庆瑜教授主持。围绕本单元主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悟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欧阳天健副研究员分别进行了发言。

蒋悟真教授指出按照部门法归类严格区分法律调整的关系,进行一对一的静态映象对应关系的传统调整思路,难以应对社会复杂性,领域法学要求以立体思维进行典型的“对象调整”,不仅能够应对税费关系复杂化的倾向,对传统部门法以及法理学的对象调整理论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辽宁大学法学院任际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吴凯老师分别对蒋悟真教授的发言进行与谈。任际教授指出,领域法学理论改变了仅针对调整对象的研究范式,满足当下法学变革的时代性要求,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吴凯老师认为,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已经在环境法中雏形初现,但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与理论体系。

欧阳天健副研究员从方法论、功能论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指出领域法学的研究也应当注重问题研究的边界,找到真问题和真的研究解决办法,并且法学研究应当逐步实现向自然科学的开放,应当具备超前意识,不能成为政策注释学。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段晓红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大庆副教授分别对欧阳天健副研究员的发言进行与谈。他们认为,领域法学应当以特有的观察角度、基本假设、研究方式、概念体系和基本要素作为理论支撑,并以此在回应现实问题。领域法学还需要实现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协调,实现现代法学研究方法的回归。

 

 

 

 

第二发言单元主题为“中国特色财税法制度理论的内容与体系”,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主持。围绕本单元主题,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翟继光副教授进行了发言。

熊伟教授认为,新时代宪法秩序下,优化财权事权的划分必须遵循宪法秩序和民主集中制,以支出责任作为政府间事权划分的落脚点。同时,优化财权事权的划分还必须重视省以下政府事权财权的划分和地方横向合作的事权财权问题。

集美大学法学院程国琴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谢宇老师对熊伟教授的发言进行了与谈。程国琴副教授指出,地方政府职责同构的运行模式可借鉴西方根据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来划分事权的方式。结合大湾区实践,谢宇老师指出:对于地方政府无意愿且无权力推进的事项,由中央直接行使事权;对于地方政府有意愿但无权力推进的事项,应当部分由中央推进,部分由中央授权地方推进。

翟继光副教授在发言中回顾了财税法理论体系的阶段性特征,认为中国特色财税法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定、预算法定、财政分权和实质公平。财税法基础理论应当涵盖本质论(公共财产法)、方法论(领域法学)、价值论(理财治国观)、总论四部分主要内容。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杜坤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何锦前副教授进行了与谈。他们认为,中国财税法治的发展体现了西方经验和中国样本的耦合,由此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财税法治理论。现代法治建设需要比较、分析、借鉴域外经验,也需要批判的继承本土法治资源。

 

 

 

第三单元发言主题为“国家财税治理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刘佐主持。围绕本单元主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治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宗涛分别进行了发言。

陈治教授认为,新一轮人大预算制度改革需克服政策供给的路径依赖与预算过程的不确定性,矫正信息维度、沟通维度与强制维度审查监督的失衡状况,强化重点拓展改革所必需的信息支撑,克服主体专业理性与改革动能的不足。

《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徐雨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侯卓副教授进行了与谈。他们认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是从单一维度向多维度的发展变迁,具有整体效用,但顶层设计的实现需层层推进,应当深入分析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预算权配置的差异化问题,在对政府实质控权的过程中讨论政策导向嵌入预算过程的合法性问题。

王宗涛老师从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困境出发,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宪法职权、履行宪法义务。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税收立法”义务和“解释与监督宪法实施”义务展开实践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宪性改造建议。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佘倩影老师、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进行了与谈。佘倩影老师认为税收法律应当进一步充实宪法文本中的纳税义务。施志群老师指出,实务中合法性审查范围覆盖不全面、审查期限过长等问题导致税收规范性文件往往是争议产生的根源。

 

 

第四单元主题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总则(或税法典)的制定”,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主持。围绕本单元主题,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刚副教授、中国社科院大学汤洁茵副教授进行了发言。

李刚副教授指出,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税收实体法法律层级得以整体提升,新一轮税制改革促成税制体系基本成熟定型,应把握住这一难得的立法时机,重启《税收通则法》的立法进程。《税收通则法》将是一部弥补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缺失以及实现税法现代化的标志性法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滕祥志、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婷婷副教授进行了与谈。他们认为,法律的概念提升和理论构建需吸取判例和党政法规中的经验理性。《税收通则法》的制定有助于突破法律倒置和授权立法的困境、解决《税收征管法》的相关问题,但需要协调与法律简化趋势的冲突。

汤洁茵副教授以所得税为例,解释金字塔式税法规范体系的形成,分析我国税收立法维持行政主导现状中蕴含的税收立法权隐形分配,指出税收法律保留应当把握好国民基本权利侵犯标准和权利义务实质创设标准,政府行使税收剩余立法权亦需要遵循必要的限度。

《中国社会科学》总编室副主任刘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翁武耀副教授进行了与谈。刘鹏老师认为,税收良法在形式上应满足确定、稳定、明确的要求,在实质上应内涵公平正义价值。翁武耀副教授指出,税收法定的相对性即是在人大和政府间分配税收立法权,有效制约政府的立法权需要超越税收一般性立法的《税收总则》。

 

 

 

第五单元主题为“理财治国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胡明副教授进行了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教授认为,正确理解“三个制度”在税收法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健全税收治理的体制保障完善税收法治的机制保障,助力中国特色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代财税法学人的时代使命。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郝琳琳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席晓娟副教授进行了与谈。对发言中数字经济的税法回应,郝琳琳教授进一步指出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实体法、国际税法三个向度绘制了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法治的蓝图。席晓娟副教授认为,财税法治的完善需要实现税收立法权的回归,处理好税收法际间的协调关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胡明副教授提炼出预算治理的能力范式,以公共财产的基本权能作为预算治理现代化的起点,构建起预算治理能力的逻辑谱系,提出保障预算汲取能力,提升预算控制能力,强化预算收益能力等破解困境的法治化路径,在法治保障基础上扫清预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障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桦宇老师、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龚伟副教授进行了与谈。王桦宇老师认为,预算制度应当以预算法治、国家治理和人大制度为着力点,以法学为主,综合其他学科研究方法,构建能力研究范式。龚伟副教授指出,预算控制能力和收益能力根本上是资源配置问题,应当有分配规则和参考谱系,以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单元主题为“公共财产法理论与财税法制建设”,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主持。围绕本单元主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维真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桦宇老师进行了发言,

郭维真副教授阐释了公共财产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机制,她认为预算中的个人向国家过渡财产权,既是履行法定义务,构成获取公共产品权利的基础,预算过程呈现的是国家与个人在再分配体系中就财产从国家流向个人的博弈。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闫海教授、浙江工商大学吕铖钢老师进行了与谈。他们认为,公共财产法理论解释了财政本质,弥合了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罅隙,有助于借助财产法理论构建对应权利框架关系。将财产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将积极财产分为概括财产和请求权财产的分类,是对财产类型化理论的创新。

王桦宇老师指出,财产法的界限从定分止争发展到物尽其用,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不再是对立关系。建构于公共财产权概念之上的公共财产法,是经由私人财产转化而成的公共财产的正当化及其运行规则,是现代财税法的核心范畴,是国家财政治理的基础性法治规范。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孙伯龙博士后进行了与谈。熊伟教授指出,财税法要注重理论解释能力与建构能力的发展,以新的想法和观念进一步推进财税法理论的发展。孙伯龙博士后从公共财产权的内涵出发,指出新时代财税法学要注重区分财税法经济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以公共财产权的法治运行助推国家治理。

 

 

 

在自由发言环节,多位参会嘉宾围绕研讨会主题展开讨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阵香老师指出,财税法的教学中需要加强领域法学、公共财产法、理财治国观等基本理论的讲授,以加深学生的理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何锦前副教授指出,将对口支援和财政转移支付相提并论的误解会把对口支援的法治之路引入歧途。北京大学博士生耿颖、辽宁大学博士生赵菁、丁健鸽围绕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和财税法定原则的落实问题,分别提出了联系民刑能力范式、优化法律文本和分析法律成本效益的观点。

 

 

 

在闭幕式上,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刘剑文教授高度赞扬了此次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并从理论发展、制度改革和梯队建设等方面对中国特色财税法的理论与制度问题研究提出期许,他强调,新时期财税法学人必须加强财税法基础理论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不断提高理论解释力和竞争力,助力我国财税法学研究和财税法治事业不断迈向新高度。为更好的帮助研究会的梯队化建设,会议还发布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全国财税法学研究核心团队建设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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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的举办体现了财税法学人对国家治理大政方针的回应和担当,是在新时代推进财税法制度和理论研究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一步,为国家财税法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出了新思考和新贡献。

(丁健鸽 根据会议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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