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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学界探讨房地产税:应“宽税基低税率”,方案和用途公开透明

       

“中国城镇土地是国有,向只有土地使用权加房产所有权的房产所有者征收房地产税是否合理?房地产税如何增加公众接受度?”5月11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联合主办,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承办的第十八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暨上海财经大学首届“匡时”财税论坛“新时代房地产税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业内专家学者就房地产税征收依据、制度要素设计、决策机制及改革路径等方面展开讨论。

       

 
会上,来自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长期从事房地产税研究的多位专家均表达了观点,虽然在一些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但大家的普遍共识是房地产税制度适宜基层地方征收,应该按照“宽税基和低税率”的基本原则,在制度设计时要预先明确征税目的主要用于提供社会公众有“获得感”的公共服务,做到收支关联和公开透明,税制方案要经社会公众充分讨论,在取得广泛社会共识的基础上,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在全国统一立法的框架下,局部先行、逐步推广。

       

 
房地产税征收依据是否合理业内仍存分歧

       

 
当前,房地产税征收在业内虽然已经统一了认识,但在征税依据是否合理上学界专家仍有分歧。

       

 
一方面是“征税依据正当说”,主张开征房地产税的学者认为,从国际经验看,不能证明只有土地私有才可以征收房地产税。其次,从我国实践看,1983年利改税的理论依据是国家拥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和双重职能,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说明征税和所有权无关。从法理依据看,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有排他性,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征税标的物。

       

 
另一方面是“征税依据不正当说”,反对开征房地产税的学者认为,中国城镇土地是国有,向只有土地使用权加房产所有权的房产所有者征收,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障碍;政府公共投资价值实现可以在转让或持有环节征税,但在转让环节征税更合理;目前也并不是所有发达国家都有房地产税。

       

 
明确征税目的:主要用于提供社会公众有“获得感”的公共服务

       

 
会上,多位业内专家学者均指出,房地产税的出台让大众接受的前提便是要明确“房地产税要解决什么问题、政策目标是什么”。

       

 
“对于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而言,从理论层面分析,房地产税具有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运行三大功能。从现实效果分析,未来房地产税功能应强调财政收入为主、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为辅的‘一主两辅’模式。”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指出。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张平也认为,房地产税的直接目的就是赋予基层政府稳定的自有财源,使之能够更好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间接和最终目的是从多个维度促进和改善地方治理。建立地方政府收入增加、公共服务改善和居民财产价值升值的良性循环,但前提是房地产税能成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

       

 
“明确税款使用方向,注重提升居民获得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庞凤喜说道。在庞凤喜看来,上海和重庆虽然此前做了房产税试点,但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离这个差的很远。

       

 
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馆长、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则提出确保房地产税是符合公平性或者是一个良法的前提在于收支相连。

       

 
朱为群指出,“收支相连是用来增强公众对于房地产税的可接受性,要让这个税能够让公众接受。如果房地产税能够让纳税人看得见、摸得着、能够感受得到,通过收支相连就可以把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感让制度能够有一种对应性,这样可以提高公众对税收的认知度,有效地降低房地产税实施的社会风险。另外通过收支相连可以强化房地产税用于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和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的联系,增强征税的合理性。”

       

 
“要实施房地产税改革的收支相连决策机制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关键,一是信息公开,二是公众参与。如果这个方案只是关起门来少数人讨论,它一定不会是一个很容易被大家接受的方案,一定要把信息充分地公开,让大家充分地讨论,然后不断地去磨合、不断地去整合或者说协调有关各方的意见,最后出来的方案才会是比较可靠的,才会是能够行的通的。”朱为群说。

       

 
使房地产税成为良法

       

 
2018年9月7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11部税法同时亮相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拟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今年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对大家关心的“房地产税”立法问题回应称,房地产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组织起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在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房地产税已进入实质性研究阶段,目前的重点不仅仅是研究立法改革的必要性及意义,而是“如何去改,如何科学立法,使房地产税法成为良法”。

       

 
俞光远表示,房地产税的方向是要将房地产税改革纳入财税改革的顶层设计,加快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要以完善房地产税制为基本目标,以完善地方税体系为改革主攻方向,顺应国际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遵循“拓宽税基、简并税种、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原则,加快构建现代税制,同时加快制定房地产税法,把房地产税法变成良法,促进新旧税种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会上,多位学者也赞同“宽税基、低税率”的做法。

       

 
“税基要宽一点,然后税率可以低一点,大家先让它落地,针对性强一点,这个时候老百姓就能够接受,慢慢地再扩大,所以房地产税是需要一个孵化的过程。”朱为群说。

       

 
俞光远指出,拓宽税基对房地产税来讲就是要尽快地拓宽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将所有地区、所有纳税人的房地产都要包括进来。同时兼并税种,房地产涉及到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以及相关的有税费。这些税负全部要精减合并为同一个房地产税一个税种,其他的一律取消,兼并税种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通过兼并来避免重复征税;同时对房地产税实行低税率政策,并且严格征管。
责任编辑:刘秀浩
校对:余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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