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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刘剑文 | 以家庭为单位计税为何此次未体现?

       

——本报记者专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富东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时间是自6月29日起为期一个月。此次个税改革备受关注,主要看点在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等。而对于此前专家聚焦的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倡导,此次税改并未提及。对此问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接受了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的专访。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此前很多专家所提倡的,国外也有很多国家采取了这种做法,您认为,为什么这次没有在我国个税改革中提及?

刘剑文:尽管我们一直主张把家庭作为纳税主体,但目前看,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涉及的问题很多。比如,在一个家庭中,如何确定夫妻关系,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好确定,就是有没有结婚证,但在实际情况中,有离婚了没有办离婚手续的,有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结婚证等情况。而且很多夫妻关系是在变化中的。

除此以外,如何确定家庭成员问题也是一个难点。一个家庭中,除了夫妻还有儿女,儿女中有成年的和未成年的,有结婚的和未结婚的,有有工资收入的和没有的,哪些情况属于这个家庭的成员?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公安部门对户籍的管理。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实现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技术手段还未达到。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那您还会继续提相关建议吗?您认为,以家庭为单位扣税是不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

刘剑文:现在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我们也还会继续表达我们的想法,因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一定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即使这次修正案没有考虑,下一次我们还会提的。

美国和我国香港等很多地区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计税的。比如香港,是双向的计税模式,既可以以个人为单位计税,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计税,纳税人可以双向选择。其实,我们所提倡的夫妻合并纳税也并不是说要取代过去的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做法,而是建议两种模式并存。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这次个税改革还是涉及了一些家庭因素,比如在专项附加扣除中,有子女教育支出等,您认为这项专项扣除具体将如何操作?

刘剑文:个税法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仅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方式,需要在修法后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等配套规定中提出明确办法。

对于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肯定是指在义务教育以外的,而且不是一个据实的扣除,而是按照一定标准的限额扣除。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有专家提出,在专项扣除中还应考虑育儿和养老方面,您对此有怎样的观点?

刘剑文:这次没有直接把家庭作为纳税主体,但实际上,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已将家庭因素纳入改革范围,比如将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租金等设立为专项附加扣除,这些都是和家庭相关的,只不过现在在申报中,没有考虑家庭合并纳税。

我们为什么一直倡导夫妻合并纳税,是因为这样就可以很好地把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都考虑进来。这些方面的逻辑都是建立在家庭合并纳税的基础之上的。

我相信,我国最终还是会考虑在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因为这更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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