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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叶永青、赵文祥 | 美国最高院就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销售税确立新规则

       

2018年6月21日,美国最高院在South Dakota vs. Wayfair案中以5:4票推翻了Quill v. North Dakota案中确认的规则,认为南达科他州有权要求零售商就向该州进行的商品和服务销售代征销售税(sale tax),即使零售商在该州没有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判决公布后,eBay、Wayfair等电商概念股票应声下跌。

一、了解争议的前世今生,推翻的判决说了啥?

故事要从1992年的Quill案说起。美国的销售税是州税,在各州财政中占比很大(一般在三分之一),因此各州对销售税的征收十分上心。 

Quill是一家特拉华成立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办公用品销售。其在北达科他州没有任何人员和场所,主要依靠宣传手册、电话营销等方式向客户推销商品,随后通过第三方物流的方式交付货物。

在传统交易中,销售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销售行为,只是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各州立法略有差异。有些是销售者,有些是买家但由销售者代征。无论是哪种情况,邮寄交易都基本逃避了买家所在州的税收监管。尽管各州税法规定,买家也往往有兜底的缴纳义务。但由于核查难度大,实践中纳税遵从率很低。

逃避了销售税征收,商品价格自然就有了优势,这是Quill公司的致胜法宝。北达科他州税务局终于坐不住了,有一天找上门来,要求其补交过去三年应当代征而没有代征的销售税。Quill公司自然不乐意,案子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最后最高法院判决,除非州外销售者在本州有联结(Nexus)——即物理存在,否则本州不能要求其代征或者向其征收销售税。而所谓物理存在,主要指销售者在当地有人员(雇员、服务人员、第三方销售和服务机构)或者财产(存货、办公室、仓库)的临时或者长期存在。

该判决对于实体零售商和各州政府而言,是一记重击,但也开启了亚马逊等网上电商发展的黄金发展期。这段时间,各州政府也没有死心,在最高法院判决的规则框架下创新发展了很多确认“物理存在”的方式,扩张销售税的管辖范围。

比如,2008年纽约州增加了点击联结规则(click-through nexus)。根据该规则,外州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如果是通过本州居民所持有的网站推荐或者跳转完成的,那么视为存在物理存在。随后各州纷纷效仿。

二、解铃还须系铃人,最高法自打脸助力税收公平

距离Quill案已经十六年,商业模式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用沧海桑田形容并不为过。1992年,美国上网人数不到2%,而今天这一比例高达89%。去年美国网上销售额已高达4540亿美元,如果再把传统的目录销售等远程销售合并计算,销售额至少在5000亿美元以上。网上销售额已经占到美国总零售额的9%,而最早的记录显示为0.8%。据估算,在最高法院判例所确立的规则影响下,每年各州销售税的净流失高达330亿美元。

对此,美国总统特朗普也曾经呛声亚马逊,说美国邮政浪费公帑给亚马逊打工。

近些年,美国不少州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南达科他州(本案主角)不征收所得税,财政收入主要依赖销售税。出于开源节流的考虑,包括南达科他州在内的一些州,重新盯上了网上电商,也想借机会重新挑战一下美国的最高院判决。

在此情形下,该州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州外销售者应视同在本州有物理存在,需要代征销售税:

(1)向南达科他州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超过10万美元;或(2)向州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独立交易数量超过200次。

随后,南达科他州向州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法律适用于Wayfair、Newegg、Overstock等在该州没有物理存在的电商公司。电商公司也反诉南达卡他州违宪。该案由于影响重大且涉及宪法问题,最终被提审至美国最高法院。

除了宪法相关条款的重新解读,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互联网对于一国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考虑到现代经济中市场营销和分销所发挥的功能,Quill案所确立的物理存在规则在电子商务时代已经不合时宜,它制造而非解决了市场的扭曲。随着科技的发展,即使一家公司不在该州设有物理存在,也可以轻易地向该州销售者商品和服务。而物理存在的要求不当地限制了各州征税的权力,导致一些州财政收入紧缺。它也让网上销售者获得了司法给予的避税优势,同时加重了实体经济的额外税收负担。

判决公布后,各州政府喜大普奔,推特总统也表达了祝贺。

1992年被最高法打脸的北达科他州,在其税务机关网站首页迫不及待地挂出了纳税提示(远程/网上销售者)!看来君子报仇二十六年不晚……

 

这个判决对于亚马逊而言,影响倒是没那么大。因为其在不少州都设有仓储,本来就存在销售税的联结因素,实践中也已经在大部分州缴纳/代征销售税。该判决对于一些主要依靠邮寄销售且没有物理存在的电商影响会比较大。例如Wayfair、Newegg等。总体而言,对于美国消费者和中小电商而言,肯定是个坏消息。

另外,该判决后仍有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第三方卖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和服务如何缴纳销售税。毕竟电商平台仅是撮合方,而非销售者。如何让众多第三方卖家顺利遵从各州的销售税(是否向平台施加义务),也是未来不能回避的问题。

 

三、欧盟早就在行动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实并非孤例。让我们把视线转向欧洲。无独有偶,无论是欧盟委员会三个月前的所得税提案,还是2017年的增值税提案,都不同程度地把矛头转向了包括网上电商在内的整个数字经济行业。

所得税

所得税方面,主要有两项立法建议。

第一,改革公司税规则,旨在确保数字经济活动的利润产生地与征税地保持一致。与美国销售税的征税困境一样。很多公司不在欧盟成员国设立商业实体,但是直接向成员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针对这个情况,现有税收规则无能为力。

因此,欧盟委员会提议建立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只要数字平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欧盟成员国就视其在该国有常设机构(意味着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来源于一个成员国的年收入超过七百万欧元;

(2)在一个成员国的一个纳税年度内拥有超过十万的用户;

(3)在一个课税年度内,该企业在一个成员国内所签署的有关数字化服务的商业合同超过三千份。

第二,作为临时措施,对特定类型的经济活动先行征收临时税。这些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很大程度是基于成员国的用户,但成员国在现行税收规则下难以对这些经济活动征税。主要包括以下收入:

(1)通过销售在线广告位产生的收入;

(2)通过数字中介活动(允许用户与其他用户互动,并以此促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产生的收入;

(3)通过用户所提供信息生成的数据产生的收入。

增值税

2017年12月,欧盟就跨境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改革出台了相关指令和规章,旨在规范欧盟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欧盟以外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征收,保证国内外零售商的公平竞争。

在以往的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大量虚假申报和不申报的情况。比如原来存在小额(22欧元以下)邮寄贸易免进口税的规定(Low Value Consignment Relief)。

欧盟发现,小额优惠在实践中早就被玩坏了。邮寄包裹中大量出现22欧元以内的智能手机和IPad!我很真诚,你却当我傻……

 

海淘的同志们是不是会心一笑?

 

修改后的进口税规则,将小额限额提升至150欧元。150欧元以下的进口商品,可以免征关税,但需要征收增值税。欧盟以外的电商平台需要通过一站式纳税平台进行缴纳。如果不具备缴纳条件,消费者需要代为缴纳。

 

四、趋势与展望

无论是美国的最高院判决,还是欧盟的新近立法建议,其实都是数字经济时代下,新旧税制转化下的生动注解。旧的税收制度围绕着传统经济展开,企业需要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才能在市场所在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无论是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税制设计和征收管理都围绕着这一逻辑展开。

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化,商业模式以及企业的运营方式已经与税法设计和出台之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人员还是货物/服务的流动都更为便利,数字经济对传统经济和一国财政造成的冲击逐渐显现。传统税法征税所依据的联结因素已经动摇。根据美欧的经验看,销售收入/数量、客户、价值创造等因素反而成了数字经济时代下税法确立征税权需要考量的因素。未来消费地原则会不会成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共同原则之一,成了一个有趣的追问。

回过头来看看中国。中国对于跨境电商的态度,目前还在蜜月期。跨境电商进口优惠税收政策刚刚到期又延续了一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相比于正常的进口商品,这个优惠力度可不小,体现了政府让利于消费者的政策初心。但也不得不说,甜蜜之下也存在着类似美欧面临的隐忧。

据了解,实践中套用他人20000元免税名额“买买买”的情况也日益突出,海关等部门应该很是恼火。据统计,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含零售及B2B)达7.6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有望增至9.0万亿元。在这个增长态势下,未来如何平衡跨境电商进口与国内传统零售业的税收政策,已经到了需要前瞻布局和思考的时候。

另外,随着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的日渐提升,跨境电子消费的情况也日渐普遍。例如在境外游戏网站下载付费游戏,购买会员服务等。中国是否有必要效仿欧盟建立虚拟的常设机构规则?在增值税的征收上,考虑到C端客户的纳税遵从率低,有没有想过境外服务提供方的注册与管理问题?

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走出去的问题。毕竟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重塑,也意味着所得与征税权在不同国家之间的重新划分。一味地强调当地国征税,也会给未来中国数字经济行业的企业国际布局带来障碍。对于中国政府而言,如何在平衡和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诉求下,参与推动国际社会重建税收秩序,也是一个虽然宏大但是急需思考的主题。

行文最后想到了一个与之相关的小问题,欢迎留言。

不知道你有没有想过,在苹果商店(app store)购买软件所支付的价款去了哪里?这笔支付,现行税收规则下,中国有没有征税权(所得税或/和增值税)?如果征收,需要考量的因素都有哪些?

 

(本文转载于公众号“菜花来”,原题目为“子弹飞了26年,美国最高院终于在数字经济时代补上了一剂税!以后还能愉快地海淘吗”感谢叶律师,赵律师,“菜花来了”公众号授权。出于推送需要,本文对文字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详情请关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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