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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关于“开启新时代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新征程”的 “财税法治40年”上海倡议

       

关于“开启新时代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新征程”的

 “财税法治40年”上海倡议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

                           2018310日)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早在2012年,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专门成立了“财税法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由会长亲自担任主任。研究会于2013年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年在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先后举行了两届财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讨会,分别达成“南昌宣言”和“杭州共识”。此次,研究会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举办“第14届中国财税法学前沿问题高端论坛”,聚焦中国财税法治40年的时代变迁和持续发展,梳理中国财税法学40年来的筚路蓝缕与砥砺前行,对中国财税法学往何处去进行翘首回顾与前瞻展望。

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的新判断、新概括和新表述。财税法作为治国安邦之法,与共同富裕目标衔接紧密,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法律领域。财税法通过调整和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建构政府预算和税收制度,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回应和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及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理论供给和道路支撑。

目前,中国财税法学在理论创新方面已经有了突破,基本建成了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框架,主要包括“公共财产法”“理财治国”“领域法学”这三大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支柱理论,并且形成和发展了“财税法一体化”理论,进一步深化了对财税法定、税收之债、纳税人权利保护、财税控权、财税衡平、财税程序正义等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公共财产法”回答了财税法的属性特质问题,突显了财税法的人民主体地位,为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提供了法理基础;“理财治国观”回答了财税法的目标宗旨问题,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看待财税法,为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提供了宏观思路,“领域法学”理论是从整体法学视角回答了所有法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学科定位问题,为包括财税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为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法治建设、实现法学学科间包容性增长提供了全新视野。

财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财税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经历了三次飞跃。第一次是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其特征是“体系初建”,由原来只单向研究“税法”转向“财税法一体”,“财政税收法”“财税法”的概念得以普及,其标志是财税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由此奠定。第二次是始于2004年“修宪”将私有财产保护条款写入宪法,其特征是现代转型,其标志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开始建立,如税收之债理论的导入和形成、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的确立等等。第三次是从2012年至今,其特征是创新发展,特别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里程碑事件,其标志是“公共财产法”“理财治国观”“领域法学”理论的提出,税收法定原则成为社会共识,这为新时代财税法阐明独立价值、构造学科体系和深化谱系内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回顾过去,梳理得失,总结经验,启迪未来。站在改革开放40年的新的历史起点,需要在更加全面和更加真实反映客观情况的前提下,重新考察和检视中国财税法学新的划分阶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1978年到1993年期间,自南方开始的改革开放渐进启动,税收立法开始起步。这一段的立法和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梳理并有必要划分为“蹒跚起步”的阶段。1980年前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审议通过。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在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根据上述授权决定,在较短时间内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税种的暂行条例,与几部税收法律一起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制框架。这也让当时的财税法治和理论政策研究很快摆脱陈旧的计划经济思维,以崭新的面貌走向世界。

2017年以来,特别是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新宽度和新广度。2018年,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修改宪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财税法作为“理财治国”之法、 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财产法”和高度重视“问题导向”的领域法学”新思维之法,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五年前,我们相约南昌,发表关于“强化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繁荣现代财税法学”的宣言,又称“南昌宣言”。四年前,我们齐聚美丽的西子湖畔,围绕公共财产法·理论创新·学科发展主题展开讨论,进一步提出关于“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动财税法基础理论大发展大繁荣”的学科共识,又称杭州共识。今天,我们聚首浦江之滨,在百年学府的交通大学,重新梳理和划分财税法的变迁历程,将财税法研究的视野在空间的横轴和时间的纵轴中不断拓展与深化,在国家法律政策变迁下探索领域法学发展相对独立的客观规律,以“蹒跚起步”“体系初建”“现代转型”“创新发展”为变迁主轴的四阶段论的财税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的新思维、新视野和新论断将引领全国财税法学人更加理性、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理解财税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党的十九大预示着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新时代已经到来。我们在“守老区”的同时,也要“补盲区”和“探新区”。1978年至1993年的财税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梳理,是为补盲区2017年之后的财税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往何处去,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是为探新区。我们深信,只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只要中国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只要中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只要中国持续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前进步伐,只要中国坚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就注定承担着更为重要的历史使命,通过对各个法部门和法学科的包容性增长,中国财税法学人就注定有着学术报国的广阔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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