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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刘剑文 | 兼顾纳税人权利和国家税收利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自 2013 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 国税收立法进入了快车道。2015 年修改后 的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 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 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在新的形势下,税 收征管法的修改,将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 大改变。税收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密不可分, 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税收问题。税收法定原则 在中国的推进,一方面体现在切实保护纳税 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体现在有效减少税务机 关的执法风险。因此,一定要将税收征管法 修改为一部良法,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 征管秩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复议制度的完善有 很强的现实意义。税务机关、立法机关和涉 税服务机构,尤其是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法第 八十八条中关于税收救济的修订特别关注。“无救济则无权利”。过去,纳税前置和复议 前置的双重前置程序大大限制了对纳税人权益的有效保护。2015 年初,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向社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复 议前的纳税前置门槛,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法治的 进步。希望本次修订过程中改革的步伐能够 迈得更大一些。对于复议前置问题的存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当朝着更 加全面保护纳税人权利、更加优质地为纳税 人服务的方向转变。就纳税前置而言,可借 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国 情,改为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或提供相 应担保后,即可提起诉讼。这种方案既能够 更好地体现出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又不会 损害国家税收利益,较易为社会各界所接受。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要对等,本次修订要 凸显直接税的征管问题,对自然人纳税加以 约束,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此 外,应对征管制度建设是否符合国地税征管 体制改革等大方向加以审视。应不断推进税 收法治建设,如强化公职律师制度,使其成 为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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