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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李万甫 | 税收征管法修订:以更高更新的视角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和二十国集 团(G20)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深入参与税 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所有行动计划, 国际税收征管制度有了重大发展。2013 年 8 月,我国成为《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第 56 个签约方,这也是我国签署的第一份多边 税收条约。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 G20 税 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落实 BEPS 行 动计划落地。

为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领 域已经取得的成绩,承担缔约国的税收征管国 际义务,应把国际法的国际惯例、好的制度融 入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制度当中。税收征管法中 应体现 BEPS 行动计划内容,通过此次修订, 完成从国际条约、协定到国内法的转化,形成 系统、合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国内法体系,用约 束力更强的法律文件,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事 务中的话语权,建设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 国际税收营商环境。

  顺应数字时代发展,强化税收征管现代化

       的法治支撑

       

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生活,税收征管程序的 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征管工作面对的社会 状况,数字化变革就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之 一。一方面,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是影响税收 征管程序的重要外部因素。从税收实体角度 看,应税行为在互联网上发生,纳税人、征税 对象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课税要素的识别标 准需要重新设计。针对互联网经济的税收管辖 权、涉税电子数据的检查权、电子发票的使用 和征纳双方数字签章的效力等基本制度,需要 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 电子政务的长足发展,是影响税收征管程序的 内在重要因素。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通过互联网 交互,绝大多数涉税业务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完 成,税务机关之间的任务下达、结果反馈和信 息共享也完全通过数据交换。对这些新的手段 和形势,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当有所体现。

目前,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面临的诸多 问题尚未形成广泛共识,这是此次税收征管法 修订的重大“痛点”。可以考虑对其确立具有 一定导向性的征管原则,并为下位法的补充完 善和征管实践预留一定的操作空间,彰显税收 征管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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