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杨城、刘剑文 | 民法总则之光与税收的良法善治

       

民法总则之光照亮了税收立法的前路,而税收领域的良法善治又有助于民法总则的有效实施,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编撰工作扬帆起航。民法总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经过三十载的磨砺,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立法精神的变化以及原则与制度的创新发展。这种变化与发展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不仅是对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修缮,而且在立法模式、理念、原则与具体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未来税收立法与解释,尤其是税法总则的制定或者税法典的编撰,都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民法总则立法理念与立法方式的传递

    本次民法总则的法律形式与开门立法的方式,为今后税收立法、解释,尤其是税法总则制定或者税法典编撰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立法范式。税收承载着公民与国家之间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利害关系,关乎每个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存权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因而,在税收立法方面,采用开门立法的方式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除了将立法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以外,应积极吸收相关部门、地方人大以及法学教育、科研机构的意见。并且,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基层实地调研等形式,吸纳民意。健全民意回应机制,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民法总则立足于中国实际、适应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要,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民法典。我国税收立法,存在大量宽松抽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充分的定义条款,给具体执行带来困难。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发布“通知”“批复”等“打补丁式”的做法获取实质性效用。所以,在紧跟时代步伐,回应现实需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速的大背景下,借鉴民法总则的立法模式,制定税法总则显得尤为必要。

    虽然财税法与民法分属于公法与私法,在价值取向和研究范围上存在差异,但在宪法层面上,两者均强调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民法总则立法理念所体现出的对私人交易的自由权的尊重以及对平等价值和权利保护的追求,亦属税法的理念和追求。在税法体系中,同样强调平等价值,特别是强调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地位平等。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征纳主体地位平等,重中之重在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这一进程中,民法总则的颁行,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影响深远而重大。

    对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的借鉴

    从基本原则的角度看,民法总则最大的亮点便是新增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确立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要意义,值得税收立法学习,也需要税收立法配合。仅从民事基本原则层面提倡增强环保意识,缺乏相应的民事责任与之对应,这种单纯诉诸民事主体的社会责任良知的说教,会使得绿色原则停留在一般的道德宣誓上。根治环境问题,适当的国家威慑力和约束力作为后盾必不可少。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领域法之一,应协调、补充民法的绿色原则,构建绿色税制。有必要严格落实2016年12月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更广泛、更深入的突破。例如,建立全面和标准的环保税务体系,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又如,适当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安排,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将所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用于节能环保产品补助、再生能源普及等。再如,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在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立法过程中加大对环保问题的调控力度。

    除了绿色原则,民法总则在第一章规定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在税法中亦应进一步强调。例如,在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立法中树立交易公平、安全理念,以合理方式确定交易各方的纳税义务与权利。又如,在税收征管法修改时,规范纳税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纳税,强调对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的保障。

    民法总则对税收立法与解释的影响

    民法总则对税收立法与解释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民法总则在具体制度上作出了颇多完善。对于民法总则在相关制度上作出的变更,税法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应相应调整,以维持税法体系整体协调性,避免对私法秩序构成损害。

    第一,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加强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项规定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遗腹子争产案”,结合这一变化,在房地产税法、遗产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应考虑胎儿的纳税主体地位、相关减免税规则以及征纳程序问题。

    第二,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将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下调至八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仅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给予“无限人”更大的行为空间,有必要针对这种情况在以后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自然人纳税人的法定代理人制度。

    第三,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范围,为税务机关追缴相关纳税人所欠税款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四,民法总则在第三章更新了法人制度,并在第四章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而,应对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中相应纳税主体的概念予以调整。

    第五,在民事权利方面,民法总则秉承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单设一章规定民事权利。在税法体系中,亦应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明确纳税人享有的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例如,在房地产税与遗产税立法中,恰当处理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边界。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对于个人信息,税收征管中可以合理利用。一方面,税务机关应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严禁违法泄露纳税人信息的行为;另一方面,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在治理逃税“老赖”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大社会信息共享力度和纳税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违法企业或个人提供亡羊补牢的机会,激励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民法总则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但目前的税法仅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问题,忽视了未生效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我国契税、土地增值税均以合同成立为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未考虑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等问题,有必要在税收立法中就此问题加以明确。

    第七,在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方面,民法总则加大了对民事权利保护力度。鉴于社会生活飞速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税法上权利义务日趋复杂。在税收征管法修改或者制定税法总则时,可以效仿民法总则,延长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期限,简化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以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总则之光照亮了税收立法的前路,而税收领域的良法善治又有助于民法总则的有效实施,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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