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Pietro | 税法法典化的缺陷

       税法如此复杂和不同的补全形式,税法法律的数量一直在增长。在欧洲,很迅速,并且税法法律越来越被紧急立法所替代。

        

       税法法律越来越经常性寻求可以确保收入更加迅速、有保障征收上来的措施,以平衡由于财政危机而弱化的公共预算。因此,经常是新法律与之前的法律不协调,与其他规则的整体性不融合。这与现代国家的民主财政的模式所要求的确定性和正义是不符的。在一种基于国家财政利益的立法模式下,税务机关不能确保税法规则应用得到有效和合法地监控,存在任意性的危险;法官不能确保一个正当的判决;纳税人对于自身的纳税义务没有法律确定性。而所有这些,也使得财政收入变得不确定和不稳定。而这样,也与改善公共预算的初衷相背离了。

        

       所以,应当对税法规则进行协调和体系化,允许解释者找到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确定性,包括对税务机关和法官。这个过程,在欧洲采取法典化的名义。税收法典化使欧洲分裂:在法国、德国、比利时和奥地利有税收法典,但在南欧国家则没有,相反,比如在西班牙,采用一般法的形式,规定一些基本原则。

        

       比如,在意大利,税法的法典化一直未能实现,这也与意大利的税收制度在税收立法上不稳定相关,与需要持续进行税收立法有关。它需要不断地与欧洲法律体制和欧洲法院的解释保持一致;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在欧洲单一市场内部的税收竞争;需要对意大利公共财政保障一个稳定的税收资金来源;这个不稳定性使税制内的法律确定性受到了质疑。但是,税制的不确定性牵涉到所有人:不知道是否以及如何正确地遵守自己的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为使得法律(不是税收利益)得到遵守、而应当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和打击税收欺诈的税务机关;还有法官,因为法官应当加强对司法的信任,因此对同样的案情在适用同一的税收法律时不能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裁判。

       

       持续的立法弱化了对法典的功效的信任。此外,在没有采取法典化的国家里,持续的立法使得税法规则的应用和解释变得不确定。总之,在所有的税法体制中,行政实践和司法判例的重要性在增长,已经超出了它们税法规则应用和解释的作用。

       

       税务行政实践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第一位的和重要的应用上的确定性。纳税人信任税务机关与所解释的内容相一致的方式来引导它们的监控。因此,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实践相适应,纳税人很容易不被置于监控之中。

       

       税务法官的决定的重要性也在增长。他们在解释税法规则时也越来越寻求那些在其他判决中采取的措施和肯定的原则。这些措施和原则在法官中取得了稳定的信任,对之后的争议也适用,这种信任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最高法院的判例中产生,被称为巩固的司法判例。即使其没有先例的功效,因为缺乏规则的功效,足以确保税法规则稳定地适用了。这样,有助于限制由于税收制度的规则不稳定性所引起的不确定性。

       

       税法没有失去它的统一性,即使变得越来越复杂以及越来越多地被补全(整合)。

        

       税法的整合取决于欧盟法、其他成员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效力。所有这些法都是自治的,与国家税法(内国税法)相比,从方法和目的上来看。事实上,比较税法用一种不同于国家税法(内国税法)的分析方法对不同的税收制度进行比较。

        

       国际税法用反双重征税国际协议的规定来补全成员国体制的原则。

       

       相反,越来越难定义欧洲税法。它的自治性用于补全欧盟税收制度的、经常源于融资职能的共同原则以及欧洲法院所创制出来的原则,服务于欧洲单一市场。

       

       税法的复杂性已经产生对单个部门进行深入研究的要求,基于相关规则在国家税收体制中的重要性。比如在税收宪法领域和税务诉讼法领域。两者从统一的意义上都与税法保持一致紧密的关联。两者有助于对特殊部门进行深入研究。

        

       

       节选自Adriano Di Pietro:《欧洲经验中的税法教学》,翁武耀译,载施正文主编:《中国锐法评论》(第2卷),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年7月版。作者系博洛尼亚大学欧洲税收高等研究院主任;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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