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熊伟 | 法学现代化背景下领域法学之契机

       

法学现代化背景下领域法学之契机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  熊伟教授

 

 

法学经历过诸法合体的时代,但随着现代工业发展逐步走向学科分立,并在内部叠层架构,上下之间等级分明,彼此之间森严壁垒。每个分支学科似乎都变得越来越精致,但知识体系却越来越碎片化,难以对全局获得整体性认识,更难以对复杂问题提出系统性解决办法。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来临,人类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政府遭遇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单靠任何一个法学分支的努力,都不足以应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急需在有效分工基础上再度整合。

不管其基础性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总是与一定的领域相关联,结合了该领域的特殊内容和形式,才能更好地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金融法之所被称为金融法,并不是因为金融关系的性质单纯,可以归入任何传统部门法麾下,而是因为其规范的对象都与金融有关。有了这个共性,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金融监管法等,都可归入金融法的体系,无需顾及其中每一项法律关系的性质差异。环境法、教育法、文化法、体育法等也都具有这个特点。

以具体事务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构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规则体系,形成各自的法律领域,不管是对于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遵从,都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方式。法律领域化方便公众理解,有利于减少适用和执行中的阻力。按照领域编纂法律规则也有利于法律的检索和适用。对立法机关而言,分领域立法还有助于其专业化,使立法人才形成相对的分工,便于集中研究特定领域的问题,提高立法质量。

社会领域不是法律创造出来的,而是一种客观存在。领域代表着事务的独特品性,意味着相对稳定的边界,体现了复杂社会的大致分工。如,农业不同于工业,教育不同于交通,知识产权不同于电子商务,每个领域都有需要应对的独特问题。从外延来看,领域也不同于产业分类中的“行业”,它会超越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从其他角度衍生出新的社会关系。如财税、宗教、民族、外交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领域有其发生、演变的过程。但在特定时空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决定了领域边界的相对固定性。

正如社会领域的划分并非绝对、其存在也并非静态,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领域自然会有一定的交叉与相融。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由于领域发展的基础不一样,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一样,国家的战略定位不一样,领域之间还会呈现梯次状态,有的领域备受重视,成为所谓的“重点领域”,有的则只享受一般性待遇,还有的甚至暂时被搁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二章第四节提到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如公民权利法、经济发展法、市场监管法、国家安全法、环境生态法、文化促进法等,应该就是从这个角度而言的。

作为法律规范分类集成的方式,我国法学继受前苏联法学传统,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部门法学概念。部门法学试图根据调整对象清晰划分边界,让同一种性质的法律规范集合为一个群体,尽量避免彼此之间的重叠或交叉。如果我们的思维果真能达到如此高度,只按照一种标准就能清楚明确地将法律规范归类,这当然是十分理想的状态,可让每一个法律部门各司其职,让每一种部门法学各显其功。然而事实上,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法律目标越发多元,法律部门的分类早就突破了单一标准,导致部门法体系错综复杂,也让一些特殊领域为了争夺“独立”的部门法地位而大费周章。

领域法学的出现不是为了替代部门法学,只是开发了一个提升法律效用的新视角,有助于从另一个层面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在一个具体的法律领域中,既然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每个部门法学所秉持的立场和方法都可以为领域法学所借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有融会贯通,才能标本兼治。领域法学之所以包容并蓄、跨界综合,就是为了集众家之力,施辩证之法,服务于复杂问题之解决。因此可以说,领域法学基于部门法学,又必须超越部门法学,形成自己独特的立场。

这种立场可被概括为三个方面:问题导向、综合视角和实质理性。基于问题导向,领域法学并不十分关心体系的圆满,也不在意其是否为传统法学所接纳,而是循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总结和提炼规则及制度,应对各种现实挑战。基于综合视角,领域法学必须融合法律与政策、标准与规范、强制与激励、民事与行政,甚至必要时动用刑罚手段,实现预期的目标。领域法学不仅要重视各种形式理性,如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依法行政、程序正义等,基于实质理性,更要尊重每一个领域的特殊规律,探索各自领域的特殊规则,追求实质性效果。如果农业法不促进农业发展,环境法不解决环境生态问题,无论规则如何公允,程序如何正义,都会违背制定法律的初衷。

可见,在现代社会中,为了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问题,领域法学和部门法学的思维都不可或缺。部门法学对规则分门别类,注重其法律性质的特殊性,语言和思维更加抽象,需要更高的法律专业修养。领域法学以问题为导向,注重事务性质的特殊性,语言和思维更接近实践,需要更多与领域有关的知识储备。二者融合的趋势表现为,部门法学在不断向领域法学渗透,结合具体领域进行探索和研究;领域法学也在充分利用部门法学的成果,根据自身需要做出取舍,服务于特定领域的发展目标。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领域法学具有非凡的韧性。首先,领域法学坚持问题导向,不求体系完整和逻辑自洽,完全服务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如果出现新的问题,如网络空间治理、极地资源开发、医学科技伦理,只要用心应对,就会形成相关法律领域。其次,领域法学可以兼采众家之长,在现有部门法基础上各取所需,为我所用,没有门户之见。再次,领域法学思路开阔,在所涉领域内可以跳出法教义学的羁绊,引入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视角,补充和丰富法学的内容。最后,领域法学紧密关注事务本身的规律性,始终围绕着如何提升领域的质量,而不是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周延。这有利于挖掘各领域事务的本质属性,引领法律的发展方向,防止法律法规脱离常识,步入过度形式化的极端。

作为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领域法学概念的提出的确契合了新形势下法学发展的需要,为财税法、卫生法、文化法等新兴领域展示出无限前景。领域法学的深入研究,不仅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更具综合性的视角,也为克服法学内在的形式主义特质提供了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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