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刘剑文∣财税法学研究的大格局与新视野

       

税法总论,是一种财税法基础理论系统化、体系化的高级形式。总论与分论的划分,普遍存在于各个法律学科之中,这自古有之,如今尤甚。但是,对于“为什么要存在法的总论”,似乎却很少有人论及。财税法总论也面临着类似的诘问——到底她只是学者们的理论“游戏”,还是确切地具有现实功能?我们认为,财税法总论绝非虚幻的空中楼阁,而是具有高度实用性的。建构起一个“接地气”的总论,不仅是财税法学成熟的标志,而且契合了我国法学学科整体发展的需要,对于推动法治实践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财税法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历了三次理论飞跃:第一次飞跃是在1994年至1998年期间,起始于分税制改革。其主要标志是从原先的单纯税法研究转向“财税一体”研究,将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三位一体的概念打通,“财政税收法”或“财税法”的概念得以确立,财税法的学科框架就此奠定。第二次飞跃是在2000年到2005年期间,特别是在2004年“修宪”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条款之后。其主要标志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等理论得到确立和宣传。这让财税法学科很快摆脱陈旧的计划经济思维,以崭新的面貌跻身于中国法治变革的浪潮中,并逐渐走向世界。第三次飞跃是从2008年至今,尤其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里程碑事件。其标志是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学科定位的提出,以及“理财治国观”和“公共财产法”两大核心理论的形成。

 

经过全体财税法学人的多年努力,一套适合中国国情,上系国计、下连民生的开放性、包容性极强的财税法理论体系和财税法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财税法学从传统法学的格局中脱颖而出,不仅建立了完整的学科体系,引入了先进的价值理念,而且与国家法治实践紧密联系,在财税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发挥独特作用,其中的代表性成果主要包括:

  • 构建财税法学科体系,提出全国财税法学科发展战略。

  • 提出财税法的“理财治国”理论。

  • 大力宣传税收法定理论,深化财政法定理论。

  • 探讨和深化财税法的功能理论。

  • 引介和挖掘财税法的性质理论。

  • 倡导和推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经过二十余年的演进,财税法学成长为一门新型的、交叉性的法学二级学科,一门以问题为中心的“领域法学”。

 

不过,在大好的发展形势面前,如果我们静下心来审思,不难发现繁荣景象的背后也潜藏着学科研究的可能“瓶颈”。具言之:一则曰“冷热不均”。学者们对于具体制度的热情明显高于基础理论,而对不同制度的关注度也有较大差异,例如税法、预算法等就得到众多学者的青睐,而公债法、政府采购法等领域则相对冷门。二则曰“联系不畅”。设想甲学者关注预算权配置,乙学者专攻“营改增”扩围,虽名义上同属财税法研究,但二者研究的旨趣、对象、路径可能都大相径庭,缺乏研究方法与理念上的沟通互动。三则曰“特性不彰”。在财税问题上,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都有着较为成熟的研究进路,而一些财税法论著之视角似乎与其并无太大差异,鲜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式的独特贡献。

 

这些症结无疑是学科发展的掣肘,而其要害就在于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上的“短板”。具言之,目前学者大多将精力投入于某一具体财税制度的研究上,特别是关注当下的热点问题,这固然是财税法回应现实需求的体现,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各自为战的局面,使得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缺乏关注、深感乏力。虽然分论研究遍地开花,但财税法却尚未能产生一个像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学科那样的“财税法总论”,来对基础性、一般性、共通性问题加以集中讨论。当然,学界已经产生了一些涉及财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但其数量有限,也比较零散、不成体系,一般只是对原则、理念等某个基本范畴进行探讨,而且不同学者提出的“基础理论”所包含的范畴也颇为混乱。因此,财税法总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对现有的基础理论进行反思完善和去伪存真,厘清应当纳入研究视野的基本范畴,再按照一定的逻辑进路对这些范畴进行体系化和重构。这就导致了财税法研究面临着相对薄弱的理论基础和相对闭锁的研究范式的诘问,进而影响到学科体系的自洽性和学科发展的持续性。


       


        

宏观上看,我国财税法学科在进化过程中时常表现出对政策的较强依附性,财税法理论往往随财税政策而演进,甚至异化为对现行财税政策的合法性注脚。这种趋势是我们必须警惕的,财税法作为“应用法学”,固然需要对财税政策进行诠释与判断,但如果缺乏基础理论的支撑,财税法学就只能停留在分散、被动、肤浅的注释与回应的层面上,至多只是与法治实践“亦步亦趋”,而无法发挥指引、规范和保障的功能。如欲谋长远,财税法就需要从内部建构起自洽的理论架构,进而在“学科自主”和“知识自足”的基础上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最终推动财税法治的实现。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的新形势,财税法作为理财治国之重器,注定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承担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具体表现为,首先,财税法治有助于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使财税改革凝聚起最大共识,保证了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和决策执行的顺畅性;其次,财税法治有助于增强财税决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让市场主体在统一规则下公平竞争、自主创新,也让公权力机关在既定规则的限度内行使权力、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再次,财税法治有助于廓清、指明和坚定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通过财税立法来引领财税改革,使财税改革做到蹄疾步稳、有条不紊。由此足见,推进财税法治是推动财税改革的压舱石,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突破口。要言之,财税改革需要财税法治予以保驾护航,优化财税法治体系是深化财税改革的压舱石和最优路径,正如同大鹏之两翼应齐飞、战车之两轮应并进。

 

随着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财税法学研究所承担的使命就愈发重大。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唯有夯实基础理论,才能提升学术研究的深度与厚度;唯有不断创新基础理论,才能为法治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引。如果没有扎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准确自洽的学科体系、科学合理的范畴构造,只是满足于“单兵作战”的具体规则研究,财税法就很难真正成为一门成熟的社会科学,也无法有效担当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借助于基础理论的突破,我们丰富和完善了财税法学的体系,为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借助于基础理论的突破,我们解决了财税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为理顺法学学科体系作出了贡献;同样,也只有致力于在基础理论上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我们才能让财税法获得新的生命力。尽管目前学科发展千头万绪,有太多的问题需要关注,有太多的制度需要建构,有太多的规则需要完善,但是,我们必须有智慧地选择重点突破,将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作为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

 

作为学科的立身之本,财税法基础理论虽然离不开制度研究,但更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跳出制度研究,从宏观、整体、前瞻的视角对财税法进行观察。它既需要探索学科本身发展的规律,厘清财税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也需要提炼财税法的独特范畴和基本原则,确立现代财税法的核心理念,还需要钻研财税法研究的方法创新,用科学的方法论推动学科研究。财税法是综合性的领域法学,我们有必要从哲学、政治学、史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不同角度,挖掘财税法的新鲜信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财税法也是新兴法学,我们应该抛弃陈规陋习,锐意进取,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时代挑战,在学科建设和法治实践方面作出独特贡献。

 

极而言之,构建财税法总论,就是在进行财税法学科的“顶层设计”。这并非是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现实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其至少能够发挥三大功能。具体来说:一是统摄分论。如果没有形成体系的总论的指引,财税法各分论之间将缺乏有机的联系,而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化的财税法学科。二是指导实践。即使现实中缺乏具体制度规范,总论提炼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也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宏观指引,使其至少不出现大的偏差。三是学科自省。总论检视财税问题中法学研究的独特视角与作用,警醒我们思考财税法本身的定位、方法与贡献。因此,在目前财税法研究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势必要改变以往“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研究模式,集中力量提炼、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财税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

 

本书以中心问题为导引,以基石范畴为主线,在“公共财产”这一范畴上,将财政法和税法真正统合起来,“财税一体”真正得以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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