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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变革时代的呼召:财税法学的梦想、责任与使命

       编者按:本文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梁文永与2015年12月5-6日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23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上的评论发言整理而成。该发言虽采纳诙谐幽默的语体,但谈论的都是非常严肃的话题,例如,财税法学对基础理论的关注、财税法所包含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税收法定原则实质要义的伸张、程序正义之于实体正义的重要性,财税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隔、发展财税法学教育的意义等等。这些都是目前财税法学的真问题。

       

       

       

       

       

       

       

       

       

       


       

 

     变革时代的呼召:财税法学的梦想、责任与使命

梁文永

 

尊敬的富强教授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新老朋友:

大家午安!大家——节日快乐!为什么要祝贺大家节日快乐呢?刚刚过去的12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对于法学界来说,这是一个尤为重要的节日,所以应该祝贺大家节日快乐!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被安排在紧接着“国家宪法日”之后的两天召开,相信这是会长会议以及富强教授深思熟虑的一个安排。这样的时间节点具有重要的符号意义,这是富强教授发出的“最强音”,启示我们思考几个重要问题,“在宪法被宣誓之后,接下来最需要做什么?”、“财税法可以让国家富强起来,我们知道有‘预算强国'的说法,但财税法仅仅是国家富强的工具吗?”无论如何,在这样的时间节点召开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年会,表现了财税法学者对“国家宪法日”这一重大节日的特别的纪念,展现了财税法学者“低调的奢华”的工作作风。这是第一层意思。

第二层意思是剑文会长启发我的,剑文会长在昨天的开幕式上指出,广州是财税法学研究的“发展的福地”——11年前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在广州成立,从11年前起算到今天,完成财税法学研究的“初级版”。从今天起算,到下一个11年,将实现财税法学研究的“升级版”。剑文会长的高度概括,为财税法学研究作了一个跨越时空的顶层设计。在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一般以“10年”为计算单位,我不知道剑文会长为什么对“11”情有独钟,这里有什么深刻含义呢?我还在思考之中。“十一”、“十一”,这不是“双十一”吗?原来这是一个“光棍节”!马云的“光棍节”只是1天,剑文会长的“光棍节”横跨了“22年”,这是剑文会长不同凡响的格局和视野的体现。因此,祝大家光棍节快乐!光棍节必须“脱光”,所以我率先“脱光” 。这不是一个笑话,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话题。“脱”在很多学科领域都是一个专业术语,比如在社会学中有一个说法叫做“脱敏”,在法学研究中有一个说法叫做“脱法”,在财税法学研究领域尤其是在财税法学术史上有一个术语叫做“脱光”——为了财税法学的未来发展,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脱去所有笼罩在财税法学研究上的枷锁,毫不犹豫地抛弃和废除任何可能阻碍财税法学长远发展的旧的思想和观点。

我们必须从这样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年会的主题的意义。这次年会的主题是讨论财税法以及财税法的定义、功能、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我虽然没有机会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 ,但我熟知中共党史,我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重大的历史变革,都伴随着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怎样的社会主义”等基本问题的反复探索和重新认识。回顾历史,给予我们一个重要的启发,那就是只有在处于伟大变革的历史时代才最为迫切地需要回答这些具有元问题性质的基本理论问题。反过来说,当我们今天还需要反复思索一些可能是我们在十几年甚或几十年前刚刚涉足财税法研究领域就已经思考过无数次的那些最为基本的本质问题时,这意味着我们今天正处于财税法学科发展的伟大变革时代,正面临着学科发展千载难逢的重大历史机遇。在起点问题上反复论证、深化认识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在财税法学“初级版”向“升级版”过渡的转型时期,在这样一个关键的历史节点,回到起点,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是为了未来站得更高、走得更远、想得更深。因此,剑文会长等一班人带领全国财税法学者立足于财税法的定义、功能、体系等基本问题,试图重新构建“财税法是什么?”、“建设怎样的财税法?”以及“怎样建设财税法?”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当我们在谈论爱情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谈论什么?”同样地,每一个财税法学者都应当清楚地知道,“当我们在谈论财税法定义、功能、体系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谈论什么?”

剑文会长告诉我们,我们正面临着一个财税法学需要“大格局、大胸怀、大视野”的时代——“大”格局、“大”胸怀、“大”视野,这里有三个“大”,竟然比“大大”还多了一个“大”!说到“大大”,再看一看我们的年会徽标上的一个主题词“海峡两岸” ,我们会联想到刚好过去整整一个月的“习马会”或者说“马习会”,“习马会”从方法论上给了我们思考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对于“两岸是什么?”这样的重要问题,“习马会”没有作出正面回答,但是“习马会”回答了“两岸不是什么?”

沿着这样的方法论启示,我们来思考这样的财税法基本理论问题:“财税法是什么?”——什么是“财税法是什么”?——“财税法的功能是什么?”——“财税法是什么?”和“财税法的功能是什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们能说“有什么功能就是什么法”吗?有宏观调控功能就是“宏观调控法”?昨天下午那力教授讲了3个故事,我记得第2个故事是英国通过公投表决苏格兰是否脱离英国、从英国独立出去的故事,独立公投起源于英国与苏格兰之间的中央地方财税利益分配不公平,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提示我们如果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财税利益关系处理不公的话,有可能成为国家分裂的制度隐患。换言之,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处理好了,具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的功能,但是我们能说财税法是国家安全法吗?周刚志教授分析了财税法对选举行为的可能影响,我们能说财税法属于选举法吗?中国共产党的“八项规定”实质上属于财税法律与政策范畴,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能说财税法属于党内法规或者党建法规吗?

曹明星教授提出财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应当围绕“财税法的问题与方法”来进行,可见方法论是一个重要问题。“习马会”对于我们研究财税法基本理论的一个巨大贡献是,告诉了我们,可以从“什么不是什么?”的角度来定义“什么是什么?”。换一句话来说,当我们实在说不清楚或者因为各种原因一时不情愿说清楚“财税法是什么?”的时候,我们至少可以在“财税法不是什么?”这一问题上首先达成共识。经过这两天的研讨和学习,我以个人名义向大家汇报我个人的学习体会,我发现“财税法不是宏观调控法”、“财税法不是市场规制法”、“财税法不是可以单纯地从调整对象的角度作为划分标准就可以清楚界定的法”…….朋友们,我们还可以从这个思路出发,继续回答“财税法不是什么?”这个问题。

刚才黄家强硕士提出了财税法的“独立之梦”这样一个说法,家强硕士是一位年轻的学子,对于一位年轻学子而言,他的这样一个犹如“皇帝的新衣”的说法是可以谅解的。不过,有必要郑重说明的是,并不是财税法学的研究者在争地位、争位置,大家不要有这个误解。事实上,财税法学是或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都不是财税法学者关注或在意的对象。无论是在过去,因为国家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缘故,财税法属于其他学科的一部分;还是在今天,因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发展大局的需要,财税法必须成为一个体系化、专门化的知识系统,都不影响财税法学者关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学术责任和学术热情。

其实,“财税法是什么?”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财税法问题”。“财税法是什么?”实质上是一个“财税法是不是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法学二级学科”的问题,“财税法是不是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法学二级学科”这个问题的当然会影响到财税法学的事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个教育财政的法治问题。尽管财税法学成为“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法学二级学科”对每一个财税法学者来说,对整个财税法学研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依然要强调,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为了财税法学研究者的私人利益来确定财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财税法学以及财税法学的任何研究者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私人利益,回答“财税法是什么?”或者“财税法学是什么?”的时候,仅仅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是否有利于全面实现小康,是否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否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从事实上看,财税法学无论是否被确认为“一门独立的二级学科”都不影响财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在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程度等各个方面,与传统法学二级学科性质迥异的一门独立的学问。所谓成为“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法学二级学科”,无非是对一个已经成为独立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的事实的确认而已。条件具备了,一切皆有可能。北京可以搬出“北京”,财税法学为什么不能搬出一度栖身的经济法学呢?不是有一句话吗?“台风来了,猪都会飞”,只要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利,有什么不可以发生呢?又有什么是一定不能发生的呢?

再一次回到“习马会”上,我们要感谢“习马会”给予我们讨论“财税法学是什么?”这一类问题上的政治智慧。“习马会”举行之后的一个月来,还举行了一场大家可能不知道的会面——昨天,大法官黄茂荣教授 与我亲切会晤。“习马会”谈了什么?谈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黄茂荣教授与我的会面——“黄粱会”也讨论了一个“梦”,“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携手共进、共同助推财税法治的黄粱美梦”。这是一个十分美好的“梦”,“黄梁美梦”谈了什么?谈了“税捐法定原则之热点问题” ,黄茂荣教授讨论了税种立法必须国会立法等问题,进而言之,讨论了涉及财政税收的哪些事项的立法必须国会保留乃至宪法保留等重大问题。鉴于财税法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可能成为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选择,茂荣教授指出,必须审慎使用财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利用税法进行宏观调控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等必须入宪。

关于什么必须入宪的问题,是与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讨论紧密关联的。应当对税收法定主义作更广阔的理解,不能仅仅将税收法定主义理解为将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按照黄茂荣教授的提示,所有涉及财政税收领域的重大事项的立法必须国会保留乃至宪法保留,比如前面讨论过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问题就属于这样一类问题。思考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幅图景:首先是政府与国会的横向关系,其次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上级地方政府和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为了划分财政关系,我们需要确定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有关“事权划分”这样一类问题的讨论推演下去我们会发现,我们将不得不从源泉上解决问题,那就是“事权”在国家和人民之间应当如何划分这一根本问题。这是一个政府和人大之间、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政府和社会之间都需要坐下来好好商量的问题。于是,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这样一个财税法基本问题的讨论的结果,可能演绎成一个全面深化我们对国家与社会、政府和市场之间本质关系的深刻认识的契机。

诸位,难道我们还看不清楚财税法学研究对社会进步可能产生积极影响的前景吗?从这个意义上说,段晓红教授有关分税与分权、分权与分财之间的关系的思考,陈国文教授有关“谁是同意者?”、曹明星教授有关“谁之同意”以及周刚志教授有关“人民怎样同意”等问题的思考是十分富有启发意义的。惟其如此,财税法学研究者除了加强研究以外,还格外地负有启蒙责任。我们所谓“启蒙的责任”,不是鼓动纳税人在财税关系上与国家对立,而是站在中华民族复兴的高度协助党和政府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促进征纳关系双方之间的高度理解与和谐共生。

这说明税法教育是值得重视的问题。葛克昌教授刚才在讨论“正当法律程序:租税法律主义之程序保障要求”时,对财税法教育问题给予了格外的关注。税法教育是一个什么问题呢?思考下去我们发现,在立法和执法领域可能存在的“选择性立法”和“选择性执法”在法律的宣传教育领域也存在同样现象,也就是“选择性的税法教育”。考虑到税法教育的主体大都是公共机关,税法教育所使用的主要是公共资金这一背景,我们可以说,税法宣传教育领域的“选择性宣教”问题本身也是一个财税法治问题。

我们要感谢葛克昌教授给予我们这么细致的思考,这样规范地称谓虽然不失礼貌却总是觉得不够亲切。记得当年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先生首次“登陆”,大陆媒体对他的亲切称谓是“连爷爷”,据说这个在大陆媒体看来十分亲切的称谓却被台湾媒体戏谑了一番,原来在台湾媒体看来称呼连战为“连哥”才更能体现对连先生的尊重。据此,我认为我们应该认真地感谢“葛哥哥”给予我们的智慧成果——当我亲切地尊称葛教授为“葛哥哥”的时候,大家难免会联想到一只不停地“咯咯咯”地叫唤的公鸡,事实上,“葛哥哥”就是这样一只不辞劳苦地常年奔波于海峡两岸之间的、推进两岸财税法治的先知般的“咯咯咯”的“公鸡”!韩国总统金泳三说,“即使拧断了公鸡的脖子,黎明也照样会到来”。同样地,“即使拧断了葛哥哥的脖子,两岸财税法治的黎明也一定会到来”。刚才葛教授提到了“浪漫的幻想”这么一个说法,我想说“葛哥哥”不仅富有“浪漫的幻想” ,还是一只具有“浪漫的幻想”的伟大的“浪漫的公鸡”——说到“浪漫”,不得不插播一段会议期间有关浪漫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台湾的著名税法学家陈清秀教授,昨天微雨蒙蒙,我发现清秀教授打着伞却全身湿透地走进会场,仔细一看,原来他在为一位没有带雨具的大陆女学者撑着伞。我赶紧提醒陈教授擦干衣服,这时身边的女学者搭话了,“不好意思,雨伞坏了!”看着滴水未沾的女士,我哈哈大笑,我想说,“这个世界最远的距离,原来是我为你打伞,你却读不懂我的浪漫!”

回到我们的正题,继续思考“浪漫的公鸡”提出来的一个可能并不浪漫的问题,葛教授的警示如同空谷绝音,他告诫我们,“财税法定主义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下一步工作会越来越复杂”,他提出了财税法治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问题。未来五年,中国大陆正在致力于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将所有税种全部制定为严格意义的法律,这被认为是“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指标,但葛克昌教授已经提前为未来中国预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不仅仅要满足于所有税种由人大立法的法制成果,更应当追求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实质正义这一法治本质。

那么,如何判断财税法的实质正义呢?葛教授提到了“自然法”;陈清秀教授提到了儒家学说对财税法治的影响,甚至提到了财税法治中的“社会主义原则”;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教授提到了财税法的道德属性;等等,这些都启发我们思考中国特色的判断中国财税法实质正义的源泉标准问题。

总之,葛克昌教授有关税收法定主义的提醒绝对不是空穴来风,也许,我们需要在五年之后才会更加深刻地理解这只“浪漫的公鸡”提前向我们提出的警示和预告。有了“葛哥哥”的预警,我们就能心平气和地理解张怡教授刚刚提出的“税收法定不能空谈,空谈是要误国的”的警告了。顺便说一下,紧随张怡教授发言的张松教授,两位看起来像是姐弟关系,姐姐有关税收法定的隐忧是认真的,弟弟有关“执政党这一次讲依法治国看来是认真的”的说法可能是“最不认真的”。

感谢前面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在我的发言即将结束之际,我想和大家签订一份“对赌协议”:我赌11年后的2025年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年会还将在广州召开,我赌“黄粱会”、“葛哥哥”和张怡、张松姐弟兄妹、财税法“怪才”詹兄清荣等诸位同仁的“同台演出”还将在这里重现,我赌下一个11年财税法学研究的美好未来!

这样的“对赌豪情”需要每一个财税法学人激活自己的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财税法治被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制度基石的形势背景下,每一个开车的同仁,当你们将你们的小汽车倒车停泊时,一定会被一个声音所激励:“倒逼,请注意!”“倒逼,请注意!”“倒逼,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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