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陈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经济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改善,但是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公平收人分配的政策工具,个人所得税备受关注。选择一种最能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世界上各个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分为3种: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是大部分国家的选择,在采用综合征收模式的国家中,英国于1799年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不断的调整、修订,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较全面、系统和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

个人所得税的3种征收模式英国都曾先后采用过。1799—1909年,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即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根据其来源及性质不同分为4类所得项目,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和税率形式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将不同所得项目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加总,计算出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英国在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期选择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进行正列举,实现了税收的“确实、便利”原则。随着税收公平理论的发展,为了达到对高收人者加重征税的目的,英国自1909年,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改革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模式是在对分类所得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再对全部所得征收一个较低的税率的“附加税”。其目的是发挥分类与综合两种征收模式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模式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多问题:一是由于“附加税”是对高收人群体的一种调节税,所以它适用的人数有限,尽管是对全部所得征收的一种补充税,但由于选择的税率比较低,其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不大;二是支付能力原则和区别定性原则的不相容;三是实际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模式在税制设计上要比综合征收模式复杂。[1]于是,英国在1929年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征收模式,[2]并一直延用至今。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简介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一面:

(一)双向申报制度一一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重

为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和防止税款流失,英国一直将源泉扣缴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源泉扣缴制是英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累进课税与长期通货膨胀之间的矛盾,其主要对象是工资和薪金所得、利息所得。其他所得主要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申报并缴纳。

1、源泉扣缴制。源泉扣缴制的征税方法称为代扣代缴法,是由支付上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在给职员发放工资、薪金时从给职员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中预先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这种“挣钱即付税”的征税方-法具有诸多优点,它改善了政府的现金流动状况,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得到充分实现,因为它无需等到纳税年度终了后才征集税收。同时,也减小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因为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周缴纳,这样每周的税额会相对较小一些,而不是等到年末缴纳大额税款,减轻纳税人缴税之“痛”,个人缴纳税款也就变得更容易些。所以说,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的实现,是税收发展史上一次重大变革,也对英国的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源泉扣缴制在实施中有两种形式,即累进制和非累进制。

累进制,是将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取得的所有工资或薪金所得和宽免额累计计算,任何一期的扣缴税额,取决于本纳税年度初到本期为止的收人数额。累进制可以准确地扣缴全年税款,而且纳税人在收人减少时,其纳税额随之减少,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年终退税。这种扣除制度同样也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非累进制,是通过雇主对雇员在每一期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英国采用的是累进制,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图所示:

2、自行申报制。在每一纳税年度开始时,英国税务稽查员将以书面形式发给纳税人一张或数张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纳税申报要求纳税人提供3个方面的信息:收入、支出和宽免。按照个人所得来源项目复杂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供纳税人选择。在填制申报表时,纳税人要计算表中有关内容。对仅有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储蓄所得的纳税人,不一定每年都会收到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申报的。

所以,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重的征收方式,既有利于及时组织税收收入,又可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其按期履行纳税义务。

(二)实行信息化征收管理,电子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高度现代化的征收管理方式,在英国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纳税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全部采集到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中,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进行稽核。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并统计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计算出每名纳税人拖欠税款应计的利息、罚金等,然后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况通过计算机传输到基层税务机关。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税款追缴的工作人员根据计算机显示的本辖区纳税人欠税的详细情况,按规定的催缴程序进行催缴,工作人员无权修改纳税人拖欠税款应计的利息、罚金等。电子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大大简化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还大大改变了税务人员的工作方式,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三)计税依据为综合所得减除指数化的费用

在英国,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先将其全年所取得的各项所得汇总计算,再减去个人负担的相关的成本费用、个人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费用,最后将个人净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租金、净经营所得、社会转移支付所得等所有所得。英国对于成本费用扣除、个人免税扣除实行据实扣除的原则,而对于家庭生计费用扣除则实行分类别的指数化调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税率的级次及税率的比例,不规定税率的级距及费用扣除标准的具体数额。英国政府每年都要依据政府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对税率的级距作调整,即实现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有多种类别,如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寡妇丧居宽免、额外人口宽免、盲人宽免等,而且主要类别的宽免额每年都要根据前一纳税年度零售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是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英国多年来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践证明,指数化的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攀升,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累进课税与长期通货膨胀之间的矛盾。

  • 严格依法办税,依法处理纠纷

英国政府为了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在税收法律中均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处罚措施主要有罚款、加收利息或滞纳金、强制征收和处以监禁等。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依法办事,对信息化征管系统中查找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并且基层工作人员无法修改计算机系统内纳税人的违法记录。

英国的纳税人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估税或者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书面提出申诉。大多数纳税纠纷通过协商就可以解决,也有一部分通过专员审理解决,只有极少部分是通过高级法庭解决的。

  •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

在英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有义务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执行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免费向社会传递各种税务法律信息,以及解答纳税人的疑问。英国政府还创立了一种特别委员会制度,委员们是税务专家,商人可以向其咨询,同时商业秘密也能得到保护。

 

  • 几点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收入形式不断多样化、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选择一种最能实现社会公平、又能及时组织财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综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然方向。但是我国要选择综合征收模式,不仅要在税收制度本身进行改革,还需要对相关的配套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税制要素的设计

1、将综合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在综合征收模式下,最能体现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是纳税人的综合所得。以全部所得作为征收对象是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的首要选择。这就抛弃了分类征收模式只对正列举的收入征税的弊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的新的收入来源形式是无法以正列举的方式全面列举的,而对不在正列举范围内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则不能充分实现社会公平。

2、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纳税期限。在纳税人全年收人取得不均衡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纳税期限(如年、月、次),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由此造成税收的不公平。所以,在综合征收模式下应采用同一的纳税期限。根据英国多年的征收经验,统一按年计算比较合理,这样可以消除季节性对收入的影响。

3、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众所周知,比例税率具有累退性,而超额累进税率是能体现量能负担的税率形式。那么,税率级次的确定就成为了最关键的因素。税率的级次不宜太多,而太少又不能体现量能负担,所以,笔者认为,级次以三至五级为好。

4、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我国目前在分类征收模式下,对不同收入来源的收入使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定额、定率、定额与定率相结合。尤其是定额的费用扣除标准,在物价刚性上涨的情况下,就会引起税率的攀升,加重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而要消除物价上涨的影响,就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门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从1994年的800元,到2006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调整的间隔越来越短,调整的绝对值也越来越大。每一次修改就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势必会造成这种调整的滞后性。我国也可以借鉴英国指数化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法不规定费用扣除的标准和级距,国务院或者是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物价的上涨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指数,以消除通货膨胀所带来的税率的攀升。

另外,由于每个人所抚养(赡养)的家庭成员的不同,可以增加对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是由纳税人所必须抚养的家庭成员的系数,以真正实现对能够代表个人实际支付能力的“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5、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重的申报制度。在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按年计算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的收入是分月(或周、或季、或其他期限)取得的,因此实行累进制的源泉扣缴能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或者是在纳税人收入有所减少时及时调整税款的金额。同时,更应注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作用,尤其是对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系数的确定,会使自行纳税申报起到对纳税人所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的作用。

(二)相关配套措施的调整

1、加快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现代征管手段,在税收领域大力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能减少税务干部的工作量,还能改变税务干部的工作方式,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加强征管信息的采集。在进行源泉扣缴时,信息的采集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大一部分收入信息未采集到税务系统中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人、股权转让收人、银行理财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等。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这些都给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带来了困难。如果没有充足的信息采集作为保证,综合征收模式将难以有效地实行。解决方法:一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保信息采集的有效实施;二是减少现金交易,鼓励经济交易采用转账的形式。

3、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偷逃税严重的纳税人,可处以刑事处罚等。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税收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让税法的威慑作用发挥出来;要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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