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商业网报道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

财税法网

       纳税人为何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发表日期:2006-6-1

       

       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却没几个人能说得出,难道说,纳税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5月20日,在由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上,专家们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这次国际研讨会上,专家们把纳税人权利短缺问题,放到了台面上,呈现给广大公众。为改变纳税人权利实现问题,著名财税专家刘剑文教授认为,造成这种畸形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纳税人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明确规定,我国应制订一部《纳税人权利法》,以保障纳税人权利真正得到兑现。

       

       对于专家从立法的高度,来破解纳税人权利打折的困局,相认大家都会表示赞同。然而,笔者以为,如果仅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难题,显然治标不治本,有失偏颇。因为,纳税人之所以权利被屡屡折扣,甚至于得不到任何兑现,其根源是与税收宣传、用税观念、权利打折有着密切关系。

       

       首先,税收宣传理念错位。在税收宣传中存在一个误区,无论是学生课本,还是纳税宣传,大多为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很少涉及到纳税人拥有那些权利。比如说,在许多公益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标语——依法纳税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现代社会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既为强制性、无偿性,那也就是单方面的义务,就是不对等的。

       

       其次,政府用税理念错位。公民依法纳税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事实是一种契约关系,民众依法纳税就是要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的“报酬”。因此,每一笔税款怎么用,政府部门吃饭消费多少,公车消费多少,公务员工资支出多,医疗投资多少,教育又投资多少等等,这些都涉及到用税公平问题。这些问题不应只是预算监督部门所考虑的事情,也是应该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纳税人监督,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税收公平使用。可是,现实情况却是,政府的钱花在何处,一些官员们为所欲为,似乎无须直接向纳税人负责。比如说,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公司提取个人奖酬金1.31亿元;教育部所属单位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归集英语四六级考试费1.54亿元,国土资源部违规投资2.4亿元建大厦,科学技术部转移1500万元科技经费只为报销餐费交通费……,频频出现这些问题的背后实质是,政府用税理念严重错位,政府与民众并未摆正谁是真正的主人。

       

       再者,纳税人权利屡屡打折。从宏观角度来讲,纳税人拥有政治权利,所谓政治权利,即为公民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人权和监督权等等。就目前而言,国内纳税人能普遍享有这些权利吗?不能说完全没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所得到的权利至少被打折了。比如说最近发生纳税权利觉醒代表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县级市,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是他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时,却受到让常人难以忍受百般刁难。我想,如果这起起公益诉讼案件没有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及时跟进,极有可能会出现权利白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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